[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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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诉讼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论证。本文以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障为基点,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与管辖问题,剖析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阐述了适当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讼权利的合理性,并对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范围作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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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
摘要:在本文中, 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主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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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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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当事人问题
债权人代位起诉与当事人适格理论 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债权人之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债权人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传统的诉讼理论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或称管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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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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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判断是否再行起诉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主要根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和区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理论上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 1、二诉讼标的说。即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一个是原告的代位权主张,另一个是原告所提出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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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权利限制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决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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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既判力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 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2)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既判 力问题,日本与台湾的学者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他们具体的观点学说,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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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三个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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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设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权担保。对物权担保行使代位权一般只会发生在抵押物权中。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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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案例
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劳务工程款35万元。 个人认为本案的代位权诉讼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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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 一、代位权诉讼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的关系 《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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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位权制度,并且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本文拟就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一探讨。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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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研究
的债权人的限制和对不去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合同法解释》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对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一种突破,为众多的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我国代位权诉讼不仅在于保全债权,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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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代位权诉讼?
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原、被告如何在起诉状中列明呢? 原告应当是债权人,也就是甲自已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这一点没有太大的疑问。那么被告如何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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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代位权诉讼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诉讼,现简单叙述之,希望对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有所帮助。 案情:2004年,原告翁某与城建七建建立购销关系,后因城建七建拖欠货款,原告起诉,诉讼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城建七建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偿还翁某货款486万余元,滞纳金32万余元。后因城建七建未按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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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维护当事人利益
潼南营销服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利益受维护 判决生效后,潼南营销服务部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表示服判,愿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人员及时与杨林森的代理人取得联系,现潼南营销服务部已将该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杨林森。该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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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立法采纳了本学说。其非讼事件手续法第76条就裁判上代位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处分其权利没有作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借鉴日本立法,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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