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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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
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员,对立法精神理解透彻,且看他对代位权所作准确而权威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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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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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二、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但另外也有见解认为,合同法及法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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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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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从而直接影响了代位执行程序的适用效果。为此,本文拟就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的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对代位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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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议债权人代位权
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没有充分理解代位权的含义及行使代位权必备的条件,有的滥用代位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有的不知行使代位权,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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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定投保了仓库火灾保险。某日,承租人乙公司整修仓库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仓库全损。这样,就引发了争议,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无影响?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是否有权向责任人-乙公司追偿?由于实践中类似情况多有发生,故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专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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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试论代位权的合理性极其实现方法
颁布后,终于第一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者力图提高司法效率,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与传统理论并不一致,实行起来问题很多。所以,在我国如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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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的案件行使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属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管辖,对确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应当将《合同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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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之探讨
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债权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存在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依据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理论,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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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快捷简便处理纷争。为此,本文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困惑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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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参见图1),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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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分为两个方面,即确定哪些权利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和代位权客体在数量上的限制。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质的规定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应受到如下限制:(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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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权益保障
当债务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或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持有异议时,若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之规定,债务人不能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此,使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债务人处于尴尬的境地。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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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摘要: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作者力图将民法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理论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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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下)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系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自属无疑。但对债务人的地位,实践中有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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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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