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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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代位权与直接代理有重要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并没有代被代理人之位。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权利归于代位权人。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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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代位权的特征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的基本功能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担保力。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保全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功能不是增加债务人的担保力,而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已经脱离了保全的本质,只是一种债权的裁判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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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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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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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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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完善了债的保全体系,而且也有利于解决三角债问题,还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其中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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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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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权益常识】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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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代位权]
什么叫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 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 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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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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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