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保险赔偿能否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该案开庭审理之后,原告撤诉。 法律思考: 本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值得思考,笔者浅议自己的观点: 一、银行、修理厂对轿车所享有的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代位物。 在抵押、留置法律关系中,抵押物、留置物毁损、灭失,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其他形态的价值为抵押权、留置权标的物的代位物,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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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近日,慈溪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保险代位追偿款存货部分81556元;驳回原告对洪某所有的设备损失的追偿请求。 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对于存货部分的损失,原告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当然享有对被告洪某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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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富海公司以华联公司为被告、以华联化工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代位行使华联化工厂对华联公司享有的4128662.84元到期债权。 [判决]原告富海公司向被告华联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1、原告富海公司与第三人华联化工厂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双方认可,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的412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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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无锡审结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员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十几万元的损失该谁赔付。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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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被保险人无责的代位求偿案件,赔偿时是否应当扣免赔
求偿的义务,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赔款,会使被保险人怠慢于履行协助义务,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负责全额赔偿,保险人的赔偿实际上是代替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第三方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应按该全部实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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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
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吴某从事远洋渔业劳务期间,被船主扣除发了5.83个月安家费,另其汇入环球公司的报酬已被领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环球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环球公司因经营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其对王某某等人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已作坏帐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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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浅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两个:一是第三人是否欠原告的货款,欠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二是原告以其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之诉能否成立。对于第一个问题一、二审法院皆已查明并确认,在此笔者不再多述。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因其属于我国民法领域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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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原告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船舶代理服务,其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金航公司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含国内货运代理及多式联运,大远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含船舶代理及货运代理。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金航公司签订租用原告“通天顺”轮从烟台运输8,450吨矿石到湛江港。仅支付运费85,000元,尚欠运费及滞期费共77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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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要求合并审理,理由是这两个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这两个诉讼不能合并审理,保险公司应重新起诉。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理由 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车辆被盗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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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
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江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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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智、岳桂香、苏自强为被告,代位提起按份共有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苏民智的房产份额。 [审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民智骗取原告张海侠、张海茹钱财,法院判决责令退赔,但苏民智只有与被告岳桂香、苏自强三人共有的房产可共执行,二原告主张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洋城房字第754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三被告为所有权人,但未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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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莫名其妙:无法代位追偿
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面不应该出现钢筋,之所以蹦出钢筋来,恐怕还是别人故意或者过失丢弃、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无意,终归可能对来往车辆造成损坏。虽然这个损害不是特定针对哪一辆车,但是一旦某车倒霉碰上,则的确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 可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却是莫名其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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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不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就是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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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从一起债权代位权纠纷案看代位权的构成及竞合
代位权对于防止债务人逃避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第三人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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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20天过后,张某到郑某处主张债权时,郑某表示:“我又不欠你钱,你凭什么来和我要钱啊”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此时李某也不知去向,张某遂诉诸法院,向郑某主张债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郑某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债权让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代位权。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代位权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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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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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只有b公司与c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后,a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应在本案中驳回a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a对b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对c公司也存在现实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金额的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应追加债务人b公司为第三人,促使b公司与c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a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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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
【关键字】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被告: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1份(保单号pydl20043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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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其理由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现在权利承爱人(即保险公司)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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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标的是货款,并非我方欠款。因原被告是买卖关系,所以原告的单据是被告开具给其货款的收据,如果我方欠原告的钱,原告应当出具借条和其他相关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后,要求债权人返还相应货款,无法律依据。故原告丁某要求被告返还158162.81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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