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关于代位权行使问题案例
虽然他还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江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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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案例分析
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廖某代位权行使江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廖某的债权。 一、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方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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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获支持
上海恒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子能公司享有巨额债权,但因子能公司未自觉履行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徐先生也享有110万元债权却没有主张。于是,一纸诉状告之法院,请求判令通过代位权追款,直接要求徐先生归还。2008年2月5日,恒阳公司的行使代位权获得了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先生直接向恒阳公司归还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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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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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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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4期公布)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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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浅析
由于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员工,河南劳务公司享有对其所属全部劳务队调配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围,且就工程款调配而言,劳务队面对劳务公司时并不形成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劳务队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调配工程款而形成对劳务公司的债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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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本案是一例因代位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联系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两个: 一、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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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社行使权利,致使原告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官田供销社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应直接向原告清偿。原告据此申请对被告官田供销社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被告官田供销社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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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主讨债一招行使代位权
的规定,通俗地讲,如果甲某欠乙某债,丙某又欠甲某债,当甲不主动向丙讨债,甲又不主动向乙还债,乙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讨债,以抵偿甲欠乙的债。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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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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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通过及时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案
款在2005年10月已过履行期限。但据调查,w公司为了从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准备免除a公司的该笔债务。 二、案情分析 得知该情况后,我立即与n公司负责人商谈起诉事宜,建议n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的规定向a公司行使代位权。但由于n公司负责人对法律认识的误差,认为行使代位权风险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诉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诉w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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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 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数额不明确将可能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权,判令谭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 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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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已决到期债权能否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问题与困惑 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a银行诉b企业欠款,b企业的承包人c为第三人。法院判决b企业在一个月内还款给a银行,承包人在相同的期限内还款给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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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案情】 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现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对甲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丙抗辩认为其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和甲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他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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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错误行使代位权导致败诉的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该县地税局没有很好理解代位权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构成侵权。 1.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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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巧用代位权维护合法权益
向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 分析: 本案是合同法代位权的典型案例。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即类似于经济活动中所称的“三角债”。但是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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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不具代位权条件 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权纠纷案,原告主张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4年7月2日,一家贸易公司与地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业务关系频繁,而且没有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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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悖。保险公司就已向紫江公司理赔部分代位请求汤臣酒店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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