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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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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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被代位人)对其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权人(被代位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制度。为区别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这里我们暂且将之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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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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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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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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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了这此权利之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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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在审理代位权诉讼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代位权纠纷,我们认为是非常准确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2、关于债权人举证问题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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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新设立一项制度,由于前些年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有效及时地解决,就会形成三角债,连环债,滞约了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有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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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二
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以图2为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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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债款】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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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请问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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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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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什么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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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可以调解或和解吗?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可以调解或和解吗? 如题,债权人向告次债务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若次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但出于考虑维护公司形象,想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可以直接行使。 问: 1、如果调解或和解,可以免除对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吗? 2、可否签订三方、多方协议的方式,消灭三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今后债务人再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 3、有何法律依据吗?或者实际案例说明也可以。 补充: 补1 代位权诉讼还有那些程序法上的要求?比如要走什么程序? 补2 本案是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债务人是小区业主, ~若签订多方协议,那是不是要把所有业主都加进来呢? ~若签订双方协议,债权人次债务人的双方协议对债务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那可否让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书面许可,作为附件加入到双方协议中来?(关键是要能免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关系,以免今后纠纷。。。。) ----------------------------------------------------------- (代位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等,这些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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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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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是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无须再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可直接代位申请执行;如果该债权尚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代位执行。 其次,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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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经法律程序确认。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未经确认,则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2.债务人对已决到期债权不申请执行,将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情况后的半年内,向对该已决到期债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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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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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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