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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司法解释三解读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规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追偿之讼。 社会保险争议涉及三方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主体之间均可能因社会保险问题而产生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 原告李景霞与被告北京市徐悲鸿中学(简称徐悲鸿中学)签订了《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该聘用书约定李景霞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李景霞继续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李景霞工作期间,从事过班主任工作。2009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2011年7月,徐悲鸿中学因改制及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停止了李景霞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李景霞诉至法院,要求徐悲鸿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给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36191.6元。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由于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其不具备与徐悲鸿中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李景霞要求与徐悲鸿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
咨询律师: 胡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魏小姐去年与一家饮料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魏小姐怀孕了,因为身体不适,不得不频繁请假,为此,单位负责人表示,如果魏小姐实在不能工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常不能上班,影响了本职工作,公司将考虑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员工有保护吗?单位能随便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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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雇佣合同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咨询律师: 胡骅
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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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点评嘉宾 卢彦民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张某应聘到一家生产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000元,转正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张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努力工作,表现良好,在试用期满后曾多次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遭企业负责人拒绝。该企业负责人声称,张某与企业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 作为劳动者张某认为企业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企业的做法使张某无法接受,他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审理,作出裁决认为该企业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支持张某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案件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该企业拒绝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提出的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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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前年应聘到某修理厂做电焊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该厂原岗位从事电焊工作。公司没要求,张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厂派张某去外地工作,张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厂方以已和张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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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不续签通知发出后可撤回吗
李某系一家电力公司职工。前不久,李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而休假回家。休假期满之日恰好是其与公司所签的3年期合同到期之日。休假期间经妻子劝说,为结束两地分居生活,李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便以平信方式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 可寄出平信后,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11年了,若再续签,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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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有特别约定在先,即:“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生效并延续。 公司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后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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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独特的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案件,劳动者甘某误解法律条文,通过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谋求双倍工资,最终败诉。 去年12月,甘某到邻水某煤矿上班,该煤矿因当时工人紧缺,且临近年关,就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安排甘某上岗。甘某一朋友听说此事后,告诉甘某:  “煤矿不与你签合同,你可获双倍工资!”甘某听闻欣喜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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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因经营不善解散职工队伍,黄山也在其中。2001年8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新疆电力建设公司。直到2008年,黄山才得知上述消息,随后联系单位,希望单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料,电力公司称黄山的档案已丢失,还以其自行离开单位20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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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这段时间有几个员工的合同到期了,他们明确表示不续签。那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要不要给予补偿?还有就是劳动者要不要提前一个月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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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和周女士是某公司的技术员,因所学专业和性格相投,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今年9月份初,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两星期后,部门经理借口本公司“凡公司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做出了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周女士不服,遂咨询
咨询律师: 胡骅
正在试生产期间,管理制度还未完善,所以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由于公司人员流动频繁,加之缴纳社保手续繁杂,公司便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每月给员工补偿200元,前提是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10月8日,市劳动监察局局长戴国扬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者入职时,若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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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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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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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阿亮来到一家照明公司上班,公司递给阿亮一份“规章制度”,上面注明了底薪、加班费、离职条件等内容规定。阿亮在规章制度上签了名,公司加盖了公章。2011年4月,阿亮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谈不拢,阿亮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阿亮的要求。公司不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有一个朋友在某工厂上班,因个人感情问题,引发精神病,无法正常上班,请问,该工厂能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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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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