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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 劳动者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 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不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竞业限制的对象有限制,时限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两年),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关于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及期限分析如下: 1. 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2.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与员工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 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 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 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 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哪些陷阱?一般职员遇到该怎么办?发现协议不公平,员工是否可以反悔?哪些协议是无效的?处于弱势的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都是上班一族关心的问题。 小吴案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折算到每个月只有100元,而违约金却是补偿金的10倍。这种约定是否合理?员工是否可以反悔? 法院能否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竞业限制协议不合理直接宣告协议无效?如何确定合理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王某确实于2012年9月到本地另一家纺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该纺织厂违约在先,该纺织厂在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后,没有按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咨询律师: 胡骅
[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被扣“培训金”合理吗
小刘大学毕业后,到某幼稚园应聘成了一名幼师,入职前,学校规定要从工资中扣1000元培训金,用于平时的培训,离职时再退还。可是,现在小刘要辞职了,培训金却迟迟拿不到手。 对此,幼稚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合同规定,培训金是要退还给员工的。学校和小刘签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小刘现在刚刚工作一年就离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股权份额也超过了二分之一,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至于解除经理职务的事实理由虽然不成立,即乙股东确实没有侵占公司的资产,这不属于审查范围,也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问题二,在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拒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王某应聘到济南市高新区一家企业a公司,从事产品安装、技术服务工作。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份,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自始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月,单位领导找其谈话,说单位一大客户b公司常年需要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作出了让王某至b公司工作的决定,并表示工资福利不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被迫辞职包括: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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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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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不给安排业务,用人单位欲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被诉 原告高旭于2011年应聘到被告梧州某物流公司承包的岑溪市火车货运站从事货物人力搬运、装卸工作。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用工合同书》,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在岑溪市火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工资按计件计算,由被告根据铁路装卸工作单以货币形式于次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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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没有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出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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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位公司老总咨询我一个问题;有一位员工到2013年1月止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一年零7个月。由于在前两个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已经将该员工辞退。辞退员工后,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老总非常恼火。特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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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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