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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否调整岗位?二是员工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 解析竞业禁止的脱密期
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 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法规政策允许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但目前尚无具体操作性规范。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也就是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分类
竞业禁止是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企业)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企业)利益而设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正确对竞业禁止进行科学分类,有助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 一、根据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一般主体的竞业禁止与特定主体的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协议书样本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λ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怎样理解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 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 第一、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会影响竞业协议吗?请看下列案例··· 案例: 张女士于2005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2007年6月,该公司以“张女士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为由作出辞退张女士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要注意什么问题?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竟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竟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的权利主体必要条件 具有商业秘密是否是用人单位作为竞业限制权利主体的必要条件?对此问题,瑞士民法和德国商法均予以肯定,但瑞士债法上称为雇主“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 ,德国商法上则称为雇主拥有“营业上的正当利益”。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来看,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具有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受到竞业限制保护的前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还有工资吗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那么自动离职还可以领取工资吗?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也要走流程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自动离职也是要走程序的,具体如下: 离职周期 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定义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无要求 需支付 员工提出 无要求 不需支付 单位解除的情形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39条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明示录用条件,以及证明员工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假简历持有者利用虚假的学历证明签署的合同属于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就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这对于造假者就没有任何好处了,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返还给单位,户口、档案都得退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其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对于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呢? 笔者回答,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1、对于2008年一月以后的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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