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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涉外合同违约纠纷案
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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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作合同案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皋市印刷厂与原告包装厂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9年5月6日,同泰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印刷厂印刷氧氟沙星套盒等,同泰公司检验合格出具收条及验收单,根据标书价格,同泰公司在印刷厂送货后三个月按时付款结算。同时,在该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制版费由印刷厂付款,总共四次付款,每付收900元,合计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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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二)自己受有损失的事实、损失范围;(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自己因合同无效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 【说明】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无效的状态。就司法实践而言,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既然诉讼到法院,合同是否无效当然应当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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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之认定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签订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向其退还预交的2万元房租款。双方交涉未果,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要求外资公司赔偿其两年租金的经济损失552960元,外资公司则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开发公司建造的厂房并非专为外资公司所建为由予以抗辩,要求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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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增的主要合同制度的重要部分,具体规定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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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二)自己受有损失的事实、损失范围;(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与自己因合同无效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 【说明】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存在无效的状态。就司法实践而言,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既然诉讼到法院,合同是否无效当然应当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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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案指南
本部分所指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受害方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目前,这种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 【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不同于其他传统类型的民事责任方式。它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但从民事责任分为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角度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则可以与侵权责任并列为法定责任的类型。既然是法定责任,则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分析,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同样需要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目前,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以及合同变更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除损害赔偿须依据缔约过失的一般规定外,其余都另有实体法依据。因此,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缔约过失的专门规定列入。 因此,本部分的目的就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分析涉及此类纠纷时,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并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能够成立。 【参考】 1、理论和学说上的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究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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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以砖厂承包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签订的砖厂承包合同,并赔偿维修砖窑费用。 本案案由的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李×与杨×就砖厂的再次承包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杨×维修了砖窑,表明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且李×亦同意由杨×承包,只是因价款发生了争议,该合同已成立且生效。故本案案由应为砖厂承包合同纠纷。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只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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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损害的界定
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如果将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势必混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债法体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消极损害 积极损害,又称所受损害,是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为缔约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害,又称所失利益,是指现存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所失的损失,包括丧失有利订约机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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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限定原则
如不具备该条件而受到损害,亦系咎由自取,法律自无须再予保护。[6]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受害人应当是善意的,但并不要求其必须无过失。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双方互有损害的各自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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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产生的信赖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诺是否足以使相对方产生信赖,是判定对方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之一,通常也是司法实践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应以第三方的身份判断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肯定以及明确肯定的程度,从而判断这种意思表示是否客观上足以令缔约相对方信赖而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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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理论界、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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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需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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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虽然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它仍然是一种辅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而发生作用的制度。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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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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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1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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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几个问题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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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利益损失能否支持。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不易被理论界重视,而且对合同解除后果也少有人论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笔者在中将联系这一案例,对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作全面论述。 二、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概述 “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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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及例外
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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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用
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同一个法律关系有时可能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有可能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法律责任之间有可能相互冲突。这就涉及到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来处理。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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