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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业主权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物业管理、区分所有权、业主维权指南、地役权、房屋质量、房屋延期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费用标准应按照房屋维修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各市关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确定。一般情况下,楼房单元户门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承担,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在售房时,建立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对发生的维修事项,应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承担。 因此,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时,要具体明确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咨询律师: 胡骅
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依此,购房人在因设计重大调整不满意而退房时,往往已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须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找到,而因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文本合同中也无明确规定赔偿,索赔的成功率预计很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区分所有权] 房屋的“裂、漏”是大问题
房屋的“裂、漏”是个大问题。而且一般认为裂缝在 0.3mm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 0.3mm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其过程也烦人,此时购房人一般只能忍受。不过,值得高兴的是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判例确认了有问题的商品房不仅要整修,而且可重新按质论价,购房人多少可拿回一些房款做补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某小区物业委员会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李某 案情: 2009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演达路某小区楼房后,与被告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李小毛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8年5月,某小学生李小毛放学回家途经惠州东平某大厦人行路面时,被从大厦掉下来的一块玻璃砸中死亡。事件发生后,李小毛父母将该大厦2楼以上73户住户及该大厦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 陈先生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9年5月,原告购买了惠州市上排某小区楼盘后,与被告签订了新房入住协议书。 6月18日,原告下班后将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
咨询律师: 刘波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周某 案情:2008年11月,被告向惠州麦地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1月,原告与该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业主不交纳管理费的违约责任等。后被告一直未交纳物管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以原告未取得资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作抗辩。 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物业管理合同无效。依照无效合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的处理原则,业主按照物管企业的实际支出费用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咨询律师: 刘波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赵某购买了惠州河南岸的一套房,收了房门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因举家出国,房子就没有住人。半年后,赵某 回国发现,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告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赵某觉得很冤,这半年自己没住房子,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分析: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是要维持、保证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业主将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电梯、共用照明、消防等仍要维持。因此即使房子没住,业主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咨询律师: 刘波
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的资产纽带关系,那么,房屋质量若有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规定,大多数的物业管 理公司都自订标准,如每平米几元钱,由每一业主按月向管理公司交付,到底该收多少管理费才算合理,这一直是物业管理工作中最令人感到困难的问题。 管理费是由业主交,管理公司是由业主聘请,所以管理费应该由管理公司和管理委员会协商来定。如定的收费标准过高就会出现大多数业主迟交费或不交费的情 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批复规定,城镇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 筹自建,即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即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 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 (三)互助自建
咨询律师: 刘波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是否有限制? 职工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住房,享受了售房单位的补贴和优惠购房的面积越大,所得的优惠金额也就 越多,这样容易使过去低租金制下的一些多占房人的从中牟利。所以,国家对购买房改优惠售房的面积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北京市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 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m2,特殊情况放宽到3om2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 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谁行使?很多人在小区里居住了多年却不知道这两个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物业管理权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权是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活动时所行使的权利。物业管理权是物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使管理权的人应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即业主。 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谁行使?
咨询律师: 刘波
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下面逐一说明: ①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 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②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 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无统一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 价部门备案。 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办法不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 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都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项目有哪些?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项目构成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①管理服务 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购福利贸; ②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贸; ③绿化管理费; ④清洁卫生费; ⑤保安费; ⑥办公费; ⑦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⑧法定税费。
咨询律师: 刘波
物业管理收费纠纷应如何处理? 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 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 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 后才能签署; ②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③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④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纠纷出现后,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解决: ①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 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②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 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③物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区分所有权] 房屋赠与有营业税吗?
公证费:2%(评估价)  登记费:83元  评估费:0.5%  交易费:3元/平米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区分所有权] 农民自建房指导手册
2010年3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联合编辑推出《农民自建房指导手册》,旨在向农村等自建房和有选择权、决定权的消费者普及自建房的科学知识,指导农村家庭建房正确选购建筑材料,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农民自建房指导手册》主要内容涉及建房中关键的地基、墙体、屋顶、门窗等诸多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财税[2000]130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咨询律师: 刘波
[区分所有权] 外地人如何租用本市房屋?
外地人如何租用本市房屋? 外地人依法可以在本市租用房屋,但应履行下列程序: (1)出租人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 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租赁合同和双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来本市暂住的其他证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房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房屋租赁许 可证》; (2)出租人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签订治安防范任务书;同时带领外地承 租人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咨询律师: 刘波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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