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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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理解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必须是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当时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中止犯罪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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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关于这一问题,有一个这样一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此后因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将巨石搬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就涉及是否存在危险犯的中止问题。然而要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两个基本概念即:危险犯的界定以及对理解中止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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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谓共同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谓犯罪中止。 实践中,个体行为的犯罪中止不难认定,但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值得探索-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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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 1、共同犯罪之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为二人以上之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为二人以上,主观方面应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应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而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基本因素。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应该以自动停止共同犯罪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为条件。基于上述原因,在认定时必须在确认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每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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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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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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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的理解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特别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时在认识上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本文就正确理解犯罪中止略作探讨。 什么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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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其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行为就会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说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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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一.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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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对被害人确实也实行了奸淫”,成立未遂,而人还活着就是既遂,如按照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观点看,就显得很矛盾。首先行为人奸尸的尸体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与单纯的奸尸”有本质的区别;更何况按照强奸罪的既遂的判断标准来看,行为人也有这样后续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比较特殊的具有典型性的复杂的结果加重犯中,也就是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犯罪形态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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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走私犯罪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再辨析
再辨析,希求同仁指正。 一 未遂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见解。我国的未遂犯是指狭义未遂犯,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走私罪未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构成走私犯罪的未遂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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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之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各共犯在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各共犯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实行犯未遂问题的复杂性。对这一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对结果犯而言,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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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犯罪形态(未遂、中止、既遂)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密不可分。在共同犯罪中,就各共犯单独行为而言,有的可能表现为未遂或者中止、既遂。那么,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是否可以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呢?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既遂犯与未遂犯能否并存,二是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对第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多数学者以及司法实务中均认为,共同实行犯不存在既遂犯与未遂犯并存,笔者在此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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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具备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加重的八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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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强迫卖淫罪,对该罪普遍认同的界定是: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强迫卖淫罪如何定性以及怎样确定犯罪未遂形态,往往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和差异。这里,结合具体案件,谈点个人的看法。 1999年11月8日,外省青年陈某,以找工作为名,带其女同乡王某、刘某到某市。后因工作一时无着落,陈某便准备让王某、刘某到市区发屋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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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
对于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学界的一般通说认为,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但也有学者主张,在绑架犯罪中存在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释放被害人的,应认定犯罪中止。若不认定犯罪中止,不仅不合情理,也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的精神相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而且还认为绑架罪也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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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问题研究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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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受贿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兼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
【论文摘要】:犯罪形态是受贿犯罪中的重要问题。目前,关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尚存争议,本文拟从对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以及对受贿罪侵犯客体的分析论证出发,分析受贿犯罪的既遂条件。提出受贿犯罪成立既遂的首要条件是实际取得财物,在此基础上,收受型受贿和斡旋受贿都应该分别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和请求”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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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全面地贯彻到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定的行为的完成、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等为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分标志的犯罪中。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地认定故意犯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否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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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完备与否是区分既遂未遂标尺
够全面地贯彻到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定的行为的完成、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等为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分标志的犯罪中。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地认定故意犯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否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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