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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遇到有关假想防卫的案例,在刑法学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惩罚犯罪,保护防卫人的利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权设立欠周密性,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留有悬念,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卫权可能被滥用,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会被部分法律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误解,从而造成错案。为此,笔者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阐释: (一)、何为“行凶”。在《现代汉语辞海》中,“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
咨询律师: 胡骅
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2009年06月16日21:57新华网 )――“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这个说法漠视了妇女性权利的“重要性”。  妇女性权利是公民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分子反击的保守,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它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护缺乏保障,甚至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竟然出现过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无人敢管的不正常现象。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及时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其历经18年后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重新让人民拿起了反击利剑!
咨询律师: 胡骅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而进行正当防卫,这是值得庆幸的,但随之也会带来了不少问题,如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往往会出现防卫当的问题,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而一旦当防卫过当的案件被弄到了司法部门处理时,使我们司法工作者难以两全其美的处理这个辣手的问题,因为我国的刑法只是笼统的对防卫过当做了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款规定的是无限防卫权;有的认为规定的是无过当防卫权;还有的认为规定的是特别防卫权。笔者认为,称之为特别防卫权较为妥当。为了叙述的方便,本人把它称之为特殊防卫权。 设定特殊防卫权限的法理根据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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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比较研究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比较上述各国立法可以引起我们如下思考:第一,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中国的刑法均规定正当防卫不为罪,而日本、意大利的刑法却规定正当防卫不处罚,这其中的分别体现了什么?
咨询律师: 胡骅
正确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第20 条第2 款规定,普通正当防卫行为,存在着过当与否的界限。构成防卫过当标准之一的,便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标准是刑法对1979 年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原标准之一的“超过必要限度”进行修改而重新作的规定。因此,正确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正确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何谓“必要限度”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明,必要说是正确的。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难以成立。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定“必要限度”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具体标准。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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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 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之后的唐律、明清律等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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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一刀不是致命伤,但客观上反映出杨某是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来阻止对自己的伤害,由于造成了田某的死亡结果,故这种伤害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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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探
要: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国内外立法与理论上都有很大争议,但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包含直接故意。本文在研究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之“防卫目的”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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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论对防卫过当的界定
内容提要:《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从防卫手段及其打击强度与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作出分析;同时指出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以求对认定防卫过当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特殊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焦点,褒贬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意义与立法价值进行分析,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可存在性。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正义性,适当性,个人防卫,社会防卫 一、特殊防卫权概述 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实施的法律给予特殊规定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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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关于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特殊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防卫人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主要是暴力犯罪;(2)防卫的主体是任何公民;(3)防卫人杀伤不法侵害人或损害其利益,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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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 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为此, 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 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为此, 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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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不可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防卫过当在本质上是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衍生物,行为人的正当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转化成防卫过当,并不能因此否认其正当性。行为人在主观上当然地排斥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后果,如果在防卫中明知造成重大后果而放任甚至希望结果的发生,就失却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转化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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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过当之防卫。笔者认为,在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尽管对适用的前提条件有限制,但对于防卫限度没有限制,其本质上是一种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咨询律师: 胡骅
第四,当发生老虎伤人事件之后再处罚或处死老虎,只能是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报复,这种报复是违法的。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法学界承认对动物的侵袭,可以进行必要而正当的反击,但是对于受侵袭者是否可以进行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却没有明确的意见。本文希望通过借动物侵袭人类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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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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