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犯罪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犯罪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犯罪形态]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洪不服原判,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自卫,应属正当防卫。二审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洪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自卫行为,虽然持械连伤5人,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被追过程中反抗致人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
对聂某伤害他人后又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已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聂某打死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聂某与卫某一伙发生纠纷,发展成打架,最后造成卢某当场被打死,表明双方都存在互为不法侵害之故意和行为,因此,聂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只要条件符合,并没有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慢性肺部感染,长期卧床,营养不良,全身脏器衰竭死亡。”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被郭某用啤酒瓶击中头部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避免郭某再次击打,当场对郭某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诸要件,应属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属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此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还是正当防卫
陈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是由陈某引起与谢某之间的争执,且进一步激化为双方斗殴,斗殴中陈某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刺死醉酒后行凶的儿子是否是正当防卫
被害人致其父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故王父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父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理由是:对防卫行为的最终效果,王父所追求的是制止被害人加害行为的继续。王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刺死自己的儿子王某,但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认识上的缺陷,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从赵某挥刀砍人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提前防卫。理由是:赵某对于防卫的时机把握不妥,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时就预先防卫,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赵某挥刀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合理界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理问题:一是法律上应当如何判定见义勇为的成立与否;二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以及其行为与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见义勇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合理限度。 一、见义勇为的判断标准及其法律性质 目前,主流观点一致认为,所谓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险情形之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的正当化依据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殊紧迫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一些地方还以立法形式设定见义勇为奖项,规定见义勇为人不仅有权利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而且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见义勇为的成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损害的目的,具有社会正义性。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避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第三,行为人实施危难救助、保护行为,是出于道义上的正义感,并不是基于法律、契约等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四,见义勇为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方岭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还是故意伤害
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从刘某杀夫案看正当防卫
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杨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是否具备紧迫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
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被告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其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第一,“非法拘禁”的危害行为现实存在,不具紧迫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人苏良才因故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动手打架,竟持刀刺中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之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良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但被害人之兄张阳挺的过错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中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首先,确定行为人对防卫过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其关键在于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相比,尽管有起因上的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同样须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才能予以认定。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没有作具体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见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无过当防卫中是否无任何限度限制
正立就又用钢筋朝胡小强头部打去,直致胡小强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胡正立为摆脱胡小强的不法侵害而将胡小强打死,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小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三、评析意见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是否没有任何限度限制?我们认为,无限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方斯海正当防卫案
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2年12月24日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方斯海无罪。 宣判后,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斯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的理由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构成何罪
对余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大家均无异议,但对余某具体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才致杨某伤害的,其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余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大家均无异议,但对余某具体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才致杨某伤害的,其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砍中张某也属于偶然。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有两点:一是从年龄看,赵某是成年人,而对方虽然人多,但都是未成年人;二是从行为手段上看,对方准备殴打、并要劫取赵某钱财时都是赤手空拳,而赵某反抗时却使用了菜刀,这就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度”。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本案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第一次被李某殴打后,被同学们劝回宿舍。当被害人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楼下时,高某便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形态]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但是最终法院判决的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如何判定为本案的焦点,故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为的一种保护性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