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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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首要犯罪分子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要犯罪分子不是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首要犯罪分子是从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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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对应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那么,首要分子与主犯到底是什么关系?通常认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笔者不赞同此说,同时认为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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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主犯、从犯与首要分子
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异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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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关于司法实践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现行《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这三项原则亦当然适用于附加刑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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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解读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解读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刑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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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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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解读主刑种类
刑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2.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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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主刑适用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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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主刑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亦称为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法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一个罪犯在一次判决中只能给予一个主刑而不可以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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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主刑的内容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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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处罚原则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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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的条件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前提条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已经进入了作为犯罪过程组成部分的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施了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2?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时间条件。即从时间上讲,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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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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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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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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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主犯的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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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与处罚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 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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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论聚众斗殴罪中主犯的认定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是当然的主犯,这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刘某作为积极参加者,是否认定为主犯,则存在争议。下文作详细论述。 二、分析意见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当中处于何种地位,计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这是因为:所谓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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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