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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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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是破产程序的基础,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立即就涉及到何为债务人财产问题,相应地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追索、管理、评估、变价、分配等环节。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回收多少债权,尽量减少损失。 债务人财产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债权人权限的边界。由此,许多欺诈性破产即因为债务人财产界定不清、保护不当而产生。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破产管理人就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其拥有特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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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承受,所以被继承人之债务塬则亦由继承人继承。如继承人未向法院声明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者,继承人当然成为债务人,不需债权人为任何表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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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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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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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新亮点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与《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大基石,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国《合同法》从1999年公布施行已过去 10年了,其间,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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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目前法律尚无此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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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汇票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债务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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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其无需向宋某偿付此2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移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司某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但其并未通知安某,而是由宋某电话通知安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转移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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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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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对申请人提出企业破产的理由,应通知债务人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书面详细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 债权的真实性; 二、 债权在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 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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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守广,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芬,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庆,又名王红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 上诉人苏守广因与王怀芬、王红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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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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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潘伟签定的书面协议属于债务承担合同,但未经原告同意并确认。原告接受四仔煤矿煤一车后,已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未按当时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现金付一半货款,押金付一半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原告与潘伟间的直接交易,并不是以履行的方式对债务承担的默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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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故应由黄某、陈某共同偿还该15万元借款,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偿还该15万元借款,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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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被侵害标准,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可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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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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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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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仍未按约定付款,此后,被告就不承认欠了原告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吴立新购买了原告的书纸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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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潘伟签定的书面协议属于债务承担合同,但未经原告同意并确认。原告接受四仔煤矿煤一车后,已全额支付了货款,并未按当时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现金付一半货款,押金付一半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原告与潘伟间的直接交易,并不是以履行的方式对债务承担的默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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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2份抵债协议书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大宋汴绣与信托清算组签定的2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2份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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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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