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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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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债权人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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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如何认定该案中于某与程某行为的效力
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于某与程某之间实际上发生的是就单某欠于某20000元款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过程,那么此种转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欠于某款20000元,此款先从于某欠程某货款50000元中抵扣,这仅是程某与于某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并未经单某同意,此债权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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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分配方案是否必须经两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取消债权人会议” 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的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定期间内必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非法定事由不得无故取消。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否召开,则视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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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规定, 只要没有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就不能直接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使是债权人缺席不参会,法院也要做到形式完备、程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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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盗借条后谎称受债权人委托而收账的行为如何定性
事实上看,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就丧失了追索权,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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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从本案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
你知道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吗?你知道如何成为该基金的债权人吗?或许你对此还有些陌生。没关系,当你看完下面这个案例,在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后,你就会豁然开朗的。 案情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江苏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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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本案银行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依法应免除王某的抵押担任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担任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借款合同而存在,因此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根据《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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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结合本案,原告应当先就宋某自己提供“皖怀远货2112”轮的抵押实现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足以实现的债权部分才能要求航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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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与原告口头达成运输油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庭审中,二被告均承认欠原告运费55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欠原告的运费是在合伙期间形成的,属于合伙债务,二被告对偿还原告运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合伙人之一张某主张权利,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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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该案债权人应如何行使债权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还款协议应视为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可以按照该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重新开始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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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夫妻离婚对财产的处分不能对抗共同债权人
所有的房产及其他全部财产划归李宾之夫所有。如今李宾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的执行,有两种观点: 一是中止本案执行,由王兰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李宾夫妻离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然后再恢复执行。理由是:该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王兰的请求执行的期待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民事行为。 二是王兰无需另行起诉,由法院直接执行原来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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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完善以及投资领域不断拓展,市场主体的资本运营活动迅速高涨起来。在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具有巨大意义。本案中的两审法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规则,妥善维护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为司法实践处理类似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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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此张对帐单确认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
65元,并从200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欠款686486.85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水泥公司主张的2002年4月30日对帐单的权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帐之日起计算。原告认为对帐单没有设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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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随意撤回
自愿作出了承诺,排除了胁迫等可能。综上所述,新世界公司要求撤销其还款承诺的请求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争议】 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属重大误解还是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否须经原债务人同意;债务加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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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权人能否以和解协议起诉
甲高中毕业后,初次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乙借款7万元,后因甲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乙遂向法院起诉甲。法院判决甲给付乙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甲未能履行判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甲无能力支付,其父母丙、丁向乙表示愿意为儿子甲偿还该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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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抵押物被出售债权人是否仍可行使抵押物权
但是,抵押权人所取得的在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并未随着抵押物被出售而消灭,该抵押权随着抵押物的转移而同时转移,即使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仍可行使抵押权。因到期债务未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变卖抵押物而优先受偿。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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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浅议未注明债权人借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在书写借据时,不注明债权人是谁,而只是写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及债务人的姓名,从而引发债权人主体的争议。 如200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报b2版刊登过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4月3日,史甲持李丙借据起诉到法院,称李丙借其2万元,已归还1万元,要求李丙归还下欠的1万元,该借据为“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李丙。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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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权人执行法院选择权的运用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同日依法受理了张某的执行申请并立案(2008)武执字4385号。b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a区法院曾受理该执行案件的事实。 [评析] 关于本案的解决,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选择执行法院的权利,以更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纵容申请人滥用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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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甄别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评析] 本案的纠纷由一句承诺所引发。“同意代付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这一承诺是否足以使利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等相近似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甄别。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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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