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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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承诺代还欠款又食言 债权人该向谁要欠款
欠款关键是正确认识该行为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2001年12月7日,仓某立据向李某借款,据中注明“今借到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时间壹年,月息按1.5%计算。仓某,2001.12.7”。届期,仓某未能偿还。2003年9月15日,李某到仓某单位要款时,该单位负责人仇某为平息事态,即主动承诺为仓某代还1万元,并在仓某出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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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查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王某,其亲属既可以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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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该债权人债权应否受法律保护
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对本案而言,应视为原、被告对债权重新确认,其诉讼时效期间亦从重新确认时起算,并仍适用一般时效二年的规定。原告在重新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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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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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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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没收或征收的土地、房屋。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拟通报试办的请示 东法编字40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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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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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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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被撤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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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一九九七〕十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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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民四他字[2002]第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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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
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 颁布日期:19861101 实施日期:19861101 颁布单位: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业务转让时保障债权人,对承让人应承担业务上之责任、免承担该等责任之方法及对本条例附属及有关事项分别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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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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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最初由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制定,因此又称为保罗诉权。它创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问题。该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适应现实需要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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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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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在内的债的保全制度,这是我国债的担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必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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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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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依照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实践中,在理解债权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债权申报期间的确定,我国是由破产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申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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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债权人]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 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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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