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的主体

债的
主体

债的主体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债的主体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仍是张兰泽,只是其委托原告司法办主任周克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由此可见,被告张兰泽并没有从其与刘福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只是用执行的案款来偿还张兰泽欠原告的款,这实际上是由刘福全代替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探其性质,该“债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所谓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尔后,贺某未将物品售出而未付款给何某,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贺某归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何某、陈某这种形式的经营活动。法院为此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 。2009年5月,该案又恢复诉讼。何某在诉讼中要求贺某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货款利息14009元。 [分歧] 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刘某退出承包,被告约定由姜某、王某二人负担赵某的工资,债权人赵某对此协议无异议,表示认可,该转让合法有效。姜某与王某结算时,约定姜某负担赵某的工资,未征得债权人赵某的同意而私下转让合伙债务,该转让应当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以焦炭涨价为由不予交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13.724吨。 [分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是对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则债务未得到履行,债务应继续履行债务,故张某应请求某煤炭公司支付餐椅价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建行扣划存款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返还扣划的存款人民币1593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及已生效的调解书扣划原告的存款以抵偿债务并未侵权。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1.合意抵销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抵销合同仍然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抵销合同已被法院调解协议取代。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及时将原告黄某合理代替履行的借款部分偿付给原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偿付原告黄某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了前期的借款本息。借据中,借款人栏内填写的是张根山个人,标准件厂在借款人签章栏内加盖了其印章,该厂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已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但该种行为是否属法定的可撤销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钱某的履行行为不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及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王某,该债权转让有效,某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债务后又撤回了起诉,此时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务仍然存在,原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主张王某向其清偿该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王某和李某是同乡,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绍王某卖给某建筑公司石子数车,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后来王某持收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拿出与李某签订的供应石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负责供应。建筑公司称石子款已经全部付给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偿付货款及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咨询律师: 刘波
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定损害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保护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对他人身体的侵害可能造成不同后果,伤害程度的不同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又不能明确界定c公司与a公司是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认定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公司确实无权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应找a公司。
咨询律师: 刘波
因为法律未禁止、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单位禁止王志高私人买的东西不可以被送到其所在单位,也不可以在其单位与卖方结帐。因此不能因为货被送到单位且在单位结帐的即据此认定是单位买的货物。 四、有没有记入江北化工厂的往来帐不能决定本案原告应向谁主张债权。是否记入工厂往来、记谁的往来、记多少往来,均是工厂的单方行为,并没有也没有必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甲于2006年10月潜入乙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与丙商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甲因为借条的丢失,丙拒不归还
咨询律师: 刘波
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分歧】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案关于债务人有权以受让债权行使抵销权的认定,即是对法律进行正确解释后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拓展,可以抵销的债权不限于自有债权,应当包括受让债权。现对此问题基于法理和立法本意分析如下: 一、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权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和简化手续的立法本意。
咨询律师: 刘波

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