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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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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支票后无法顺利兑现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并赔偿损失责任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实体判定:出现票据瑕疵时票据债务人责任的承担。 法律上的票据是指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则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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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积极协助债权人追查到主债务人隐藏的资产,并成功进行了扣留,是否可以减轻他的担保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2005年3月17日,南通某服饰公司以购买面料缺少资金为由,向海安某金融部门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9月16日;月利率6.525‰。逾期还款加收利率50%的罚息。沛某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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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主债人不明,担保人蔡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抵押担保合同并非蔡某所签,虽然蔡某在《房地产抵押具结书》上签名并提供房屋产权证,但因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基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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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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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二十四时止。财保成都分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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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在某公证处办理吴太太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屋属,由吴某继承。吴女士将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分歧】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意见,吴某所继承的房屋包括赠与的部分,已经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属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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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全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 案情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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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交杨某,杨某按上述款项借与陈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偿还。2001年4月,李某发现家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见了,但未履行相关手续声明作废或申请补办。同年11月,陈某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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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当然,由于尹某某欺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可要求尹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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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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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主张被告未完全履行义务,是在委托行为已经有效发生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告刘焕滇等3人已经履行了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义务,则证明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的责任应转移到债务人余松一方。余松应当举证证明剩余房价款36万元已经全部交付给原告或该笔债务因其他原因消灭。如果其不能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因其他原因消灭,就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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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出证据,是牛根庆证明:”洛阳孟津集团与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河南杭萧钢构工程系我本人联系,由于杭萧工程不许个人承包,也无法签订合同,所以挂靠到孟津集团,就与中合祥签订了水泥的合同,价格以合同上所定的为准,货款由我本人结算,与孟津集团无关。牛根庆,2003、3、12“。原告中合祥公司对此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是被告为逃避债务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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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的内部工作责任制实际上是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该债权便转让给责任人,其条件是责任人需按照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为借款人偿还该借款,其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后,银行对甲享有的债权转归责任人享有,银行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向乙银行借款,其负偿还借款的约定义务,丙作为贷款员,是该笔借款的经办人,并不负有为甲偿还借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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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分歧】 债权人能否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如果李某仅提出要求归还欠款,而不要求离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虽然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但是王某的借款是在结婚之前,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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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部分认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就认可的事实举证,但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事实仍然未得到证明。对全部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裁判者仍然不能获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只有当事人全部认可,法院可以对整个案件获得盖然性程度较大的心证时,才能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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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曾向李某借款一万元,后因与李发生矛盾,经李多次催问均不予归还,后李某告之:再拖延还款,将诉之法院。一日,张邀约数人在路上将李拦截,要李将借条还给自己,但李不从,张某等人即对李某实施殴打,李迫于无奈将借条退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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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付某重复索债,滥用诉讼权利,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系同学关系。2005年3月,许某因做生意在付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0月1日前还款。后,许某如约偿还了这2万元欠款,但当许某索要欠据时,付某却称“欠据锁在柜里,等妻子串门回来还给你。”后来付某迟迟不还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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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价值取向中优先维护交易安全。    一、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    在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类型进行区分,即分为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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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向钟某借款9万元用于经营,由张某对宋某的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由于宋某经营不善,没有能力偿还钟某的借款,钟某要求张某偿还被拒,起诉到法院,起诉时,因债务人宋某当时没有履行能力,故钟某只起诉了担保人张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钟某9万元担保借款。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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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按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必须是:一是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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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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