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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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特定之债的概念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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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别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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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什么是意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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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法定之债的定义
法定之债,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它是一种法定侵权,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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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法定之债的含义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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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的含义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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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点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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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几个债权人按照份额享受债权的,称为按份债权;几个债务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的,称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接受或请求债务人清偿。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负责清偿,对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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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 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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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偿还贷款 诉求法院追偿获支持
11元,原告已为被告偿还了银行的全部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所有欠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上海某银行北京某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银行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原告95801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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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落跑 货款和解收场
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也必须等到胜诉后才能拿到钱。再者,刑事胜诉也只是 赢得一个”奇檬仔”而已,对于收回货款不见得有实质上的帮助。 基于上诉考量,律师协助吴小姐与曾先生达成和解,先拿回一部分现金,其余货款考 量曾先生经济能力以分期摊还方式圆满解决此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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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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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 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债权人甲公司转让对丙公司的债权,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丙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理由是: 一、债权转让的,应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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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垫付的欠款。张某辩称:陈某借条上签字保证,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证合同无效,自己亦不承担向陈某归还欠款责任。 【分歧】针对保证合同是否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陈某、张某、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责任承担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的生效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故保证合同生效,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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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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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条件,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行为,属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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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
有不少人认为有房产做抵押担保,钱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险。殊不知,用来抵押的房产如果没有登记还是不保险。江苏省姜堰市的徐老板就差点儿吃了大亏,幸亏还有个担保人顶着。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财产抵押的新旧规定有点不同了。日前,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原告徐老板连连责备自己以前没有多了解些关于担保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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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 债权人应如何举证
案件中,借条是直接证据,该证据可以证实周某主张的李某借款的事实。李某提出该款是周某的投资款,属于新的主张,该主张应由李某举证,李某举证不能,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应判决李某偿还周某欠款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虽然李某认可周某提出的借条,但否认了借条的内容,对周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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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挟持债权人索取借条及财物如何定罪
有关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索取自己的财物”包括索取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仅表现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属于单一客体。第三,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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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必须是:一是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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