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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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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 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数额不明确将可能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 2005年9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金某的代位权,判令谭某向金某支付加工款38044元。 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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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债权。已决到期债权能否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问题与困惑 有这样两个案例。案例一:a银行诉b企业欠款,b企业的承包人c为第三人。法院判决b企业在一个月内还款给a银行,承包人在相同的期限内还款给b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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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本案代位权举证应由谁负责? 【案情】 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现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对甲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丙抗辩认为其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和甲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他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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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错误行使代位权导致败诉的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该县地税局没有很好理解代位权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构成侵权。 1.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不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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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巧用代位权维护合法权益
向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 分析: 本案是合同法代位权的典型案例。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即类似于经济活动中所称的“三角债”。但是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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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不具代位权条件 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权纠纷案,原告主张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4年7月2日,一家贸易公司与地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业务关系频繁,而且没有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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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悖。保险公司就已向紫江公司理赔部分代位请求汤臣酒店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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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本案原告可否行使代位权
判决:被告金凤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伟人民币70000元。逾期不还,按月利率6.63‰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10元,由被告金凤育负担。 [评析]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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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私下和解对保险代位权有无影响?
和解,并抛弃民、刑事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无法从小昕身上获得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保险代位权。反之,在案例事实二部分,保险公司先为理赔后,小昕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并未消灭,自然可以在理赔金额範围内行使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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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舶承运粮油仓库托运的一批玉米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装货完毕当时气温约-18°c,港内水域大量结冰,无法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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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工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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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不属保险标的——鱼台人保拒赔一起代位追偿案
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鱼台人保公司索赔,要求先行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 鱼台人保公司认为保健院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故不属于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予以拒赔,保健院便一纸诉状将鱼台人保公司推上了法庭。 鱼台县法院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判决鱼台人保公司赔偿保健院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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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被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简称友航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44-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9楼。 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五矿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五矿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友航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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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有效,可以直接裁定变更宝泰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是: 本案中,债权受让人宝泰公司作为华融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权的合法承受人,有权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商丘中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法裁定变更了执行主体,该变更是正确的。 二、执行中的代位申请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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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无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工商局没收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的关键所在就是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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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行使
[摘要]关于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定。作者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这一法律空白给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贯彻“两便”原则。因此,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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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 被告:福建省惠安县垵头海运公司。 被告所属“垵海182”轮总吨465吨,抗风力等级为7级风。2000年10月18日,“按海182”轮承运一批货物自上海至厦门。根据“按海182”轮盖章的运单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均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下称省饲料公司),货物为7970包、400吨鱼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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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尚欠第三人人民币150511.28元。但由于碍于与被告间的亲戚关系,第三人至今一直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被告催讨过该款。第三人为履行其对林盈公司所欠原告的连带清偿责任,于1999年8月26日出具一份(债权债务转让书)给原告,称其将对被告享有的人民币150511.28元债权中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至今为止,原告仍未收回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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