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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快捷简便处理纷争。为此,本文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困惑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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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参见图1),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债权,只不过是丧失胜诉权,属于不完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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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分为两个方面,即确定哪些权利可以成为代位权客体和代位权客体在数量上的限制。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质的规定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应受到如下限制:(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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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或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持有异议时,若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之规定,债务人不能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此,使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债务人处于尴尬的境地。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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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代位权与代位诉讼
摘要: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作者力图将民法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理论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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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系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自属无疑。但对债务人的地位,实践中有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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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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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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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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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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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被代位人)对其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权人(被代位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制度。为区别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这里我们暂且将之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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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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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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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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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了这此权利之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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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位权纠纷,我们认为是非常准确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2、关于债权人举证问题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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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新设立一项制度,由于前些年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有效及时地解决,就会形成三角债,连环债,滞约了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有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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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以图2为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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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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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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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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