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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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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论代位权与代位权之诉讼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予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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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之再认识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在代位权制度方面,突破了传统民法代位权理论中“债的相对性原则与平等性原则”之禁锢,体现为代位权行使之结果并不归属于债务人,而是在债务人所负债额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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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 (一)意义 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谓之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罗马法及德国均未承认此项制度,惟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第1686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第432条)设有规定。台湾民法亦仿法日之例而设有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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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以后,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3)应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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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措施,起源于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该制度后来被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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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代位执行
【摘要】代位执行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又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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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论上还是实践中,疑问颇多,对哪些权利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如何进行限制与扩张解释,观点各异。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在学理上是值得探讨的。有学者指出,关于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构成法律漏洞,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效能,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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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相关问题
前未以通知方式行使抵销权,则其在该诉讼中不宜再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行使抵销权。因在诉讼中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抵销权相当困难,而且易破坏原本正常的诉讼程序。 二、代位权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允许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共同起诉一个次债务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某一个或几个债权人起诉了次债务人正在一审期间,另一个债权人能否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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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 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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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约束力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约束力 代位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债务人是否有约束力?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代位权人的请求被驳回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成立,法院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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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1。 代位权制度在国外早已有之,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大陆地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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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德国模式在我国的不适用性 大陆法系国家对代位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德国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国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 (一)我国并无德国已采用的强制执行法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尚不足以支持强制执行法的良好实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0条和《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1-6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弊大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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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涤纶厂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同意签订延期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农行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因此,一审认定其怠于行使债权并无不当。第二份还款计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应当认定无效,其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亦无效。 问题:(一)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延期还款计划是否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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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后,债权人为了债权的实现,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难以把握,本文从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及代位权诉讼中难以把握的几个问题上进行探讨。 一、对代位权成立要件的理解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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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之我见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称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第一次对债权保全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体现了现代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鼓励交易、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增进社会财富。但与传统的代位权理论相比较,笔者以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仍不尽人意,甚至是明显的不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良好愿望也只能停留于表象。谨发表一己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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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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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连学术界对于代位权相关细节的理解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而,在金融实务中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能否准确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也很值得怀疑。所以,代位权制度作为有效保全金融债权的一种方法,已很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加以确立。 二、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 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同时结合法理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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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若干问题
着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制度,这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第11条到第22条对代位权提起诉讼的条件、管辖、审理以及代位权诉讼法律关系等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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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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