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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
以此藉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所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仍有权就相应数额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债务的判决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在次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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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权的几点思考
为保障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在73条规定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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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基本方式,法律缺陷,保护制度完善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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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该条规定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下面笔者就代位权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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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代位权]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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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
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排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互勾结的情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甚至由于长期躲避债务导致自身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保护。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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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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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
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员,对立法精神理解透彻,且看他对代位权所作准确而权威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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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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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二、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但另外也有见解认为,合同法及法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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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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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从而直接影响了代位执行程序的适用效果。为此,本文拟就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的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对代位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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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议债权人代位权
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没有充分理解代位权的含义及行使代位权必备的条件,有的滥用代位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有的不知行使代位权,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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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定投保了仓库火灾保险。某日,承租人乙公司整修仓库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仓库全损。这样,就引发了争议,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无影响?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是否有权向责任人-乙公司追偿?由于实践中类似情况多有发生,故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专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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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试论代位权的合理性极其实现方法
颁布后,终于第一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者力图提高司法效率,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与传统理论并不一致,实行起来问题很多。所以,在我国如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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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的案件行使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属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管辖,对确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应当将《合同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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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之探讨
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债权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存在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依据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理论,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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