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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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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什么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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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可以调解或和解吗?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可以调解或和解吗? 如题,债权人向告次债务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若次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但出于考虑维护公司形象,想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可以直接行使。 问: 1、如果调解或和解,可以免除对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吗? 2、可否签订三方、多方协议的方式,消灭三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今后债务人再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 3、有何法律依据吗?或者实际案例说明也可以。 补充: 补1 代位权诉讼还有那些程序法上的要求?比如要走什么程序? 补2 本案是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债务人是小区业主, ~若签订多方协议,那是不是要把所有业主都加进来呢? ~若签订双方协议,债权人次债务人的双方协议对债务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那可否让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书面许可,作为附件加入到双方协议中来?(关键是要能免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关系,以免今后纠纷。。。。) ----------------------------------------------------------- (代位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等,这些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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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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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是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无须再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可直接代位申请执行;如果该债权尚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则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代位执行。 其次,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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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经法律程序确认。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未经确认,则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2.债务人对已决到期债权不申请执行,将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情况后的半年内,向对该已决到期债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代位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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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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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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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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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代位权诉讼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论证。本文以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障为基点,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与管辖问题,剖析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阐述了适当限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讼权利的合理性,并对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范围作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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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
摘要:在本文中, 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与代位诉讼既判力等五个问题。在对这五个问题的研究中,主要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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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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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当事人问题
债权人代位起诉与当事人适格理论 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债权人之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债权人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传统的诉讼理论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或称管理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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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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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判断是否再行起诉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主要根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和区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理论上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 1、二诉讼标的说。即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一个是原告的代位权主张,另一个是原告所提出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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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权利限制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决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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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既判力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 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2)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既判 力问题,日本与台湾的学者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他们具体的观点学说,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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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三个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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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设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权担保。对物权担保行使代位权一般只会发生在抵押物权中。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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