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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 一、代位权诉讼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的关系 《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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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代位权制度,并且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定为诉讼方式。本文拟就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一探讨。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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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研究
的债权人的限制和对不去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合同法解释》中优先权规则的提出,是对单纯追求结果平等的一种突破,为众多的债权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我国代位权诉讼不仅在于保全债权,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中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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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如何打代位权诉讼?
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原、被告如何在起诉状中列明呢? 原告应当是债权人,也就是甲自已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这一点没有太大的疑问。那么被告如何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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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一则代位权诉讼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关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诉讼,现简单叙述之,希望对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有所帮助。 案情:2004年,原告翁某与城建七建建立购销关系,后因城建七建拖欠货款,原告起诉,诉讼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城建七建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偿还翁某货款486万余元,滞纳金32万余元。后因城建七建未按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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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维护当事人利益
潼南营销服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利益受维护 判决生效后,潼南营销服务部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表示服判,愿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人员及时与杨林森的代理人取得联系,现潼南营销服务部已将该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杨林森。该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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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立法采纳了本学说。其非讼事件手续法第76条就裁判上代位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是否可以处分其权利没有作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应该借鉴日本立法,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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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关于代位权行使问题案例
虽然他还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江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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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案例分析
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廖某代位权行使江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廖某的债权。 一、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方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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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获支持
上海恒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子能公司享有巨额债权,但因子能公司未自觉履行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中,发现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徐先生也享有110万元债权却没有主张。于是,一纸诉状告之法院,请求判令通过代位权追款,直接要求徐先生归还。2008年2月5日,恒阳公司的行使代位权获得了支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先生直接向恒阳公司归还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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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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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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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4期公布)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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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浅析
由于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员工,河南劳务公司享有对其所属全部劳务队调配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围,且就工程款调配而言,劳务队面对劳务公司时并不形成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劳务队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调配工程款而形成对劳务公司的债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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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本案是一例因代位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联系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两个: 一、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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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农行能否行使撤销权、代位权?
社行使权利,致使原告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官田供销社所欠被告农资公司的债务应直接向原告清偿。原告据此申请对被告官田供销社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被告官田供销社要求原告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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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主讨债一招行使代位权
的规定,通俗地讲,如果甲某欠乙某债,丙某又欠甲某债,当甲不主动向丙讨债,甲又不主动向乙还债,乙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讨债,以抵偿甲欠乙的债。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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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表面上看处分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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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通过及时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案
款在2005年10月已过履行期限。但据调查,w公司为了从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准备免除a公司的该笔债务。 二、案情分析 得知该情况后,我立即与n公司负责人商谈起诉事宜,建议n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的规定向a公司行使代位权。但由于n公司负责人对法律认识的误差,认为行使代位权风险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诉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诉w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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