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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才能显示出来。结合司法实践,仍感代位权法律制度语焉不详,因此,必须借助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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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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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现在只赔偿42700元,自己将遭受1万余元的差额损失,不合理也不公平。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追加赔偿上述差额。保险公司则认为,如果追加赔偿,保险公司对10400元的差额无法行使追偿权,因此只能按照原法院裁定的42700元赔偿。 法院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除已赔偿的42700元外,再赔偿a公司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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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生活中,保险人并不会主动地要求\"享受\"代位追偿权,道理很简单:那些损失金额小,向第三者索赔容易的案件被保险人用不着转让追偿权;相反正是这些损失金额比较大,向第三者索赔又棘手的案件被保险人才会考虑追偿权的转让。而且,倘若轻易开了口子,以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稍遇麻烦就要求转让代位追偿权,保险金岂不是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工作负荷?谁又希望引火烧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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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其代为偿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 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具备代位权起诉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公司的执行尚未终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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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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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定,建议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加入付费宽限期和付费通知等问题的相关规定。 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基于两个法律关系的合法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前一种关系产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义务,后一种关系则产生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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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原告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关于被告是否应履行还款协议问题,曾有不同的观点,但大多数人主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货款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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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开庭审理之后,原告撤诉。    法律思考:    本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值得思考,笔者浅议自己的观点:    一、银行、修理厂对轿车所享有的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能否及于其代位物。    在抵押、留置法律关系中,抵押物、留置物毁损、灭失,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其他形态的价值为抵押权、留置权标的物的代位物,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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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慈溪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保险代位追偿款存货部分81556元;驳回原告对洪某所有的设备损失的追偿请求。 评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对于存货部分的损失,原告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当然享有对被告洪某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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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富海公司以华联公司为被告、以华联化工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代位行使华联化工厂对华联公司享有的4128662.84元到期债权。 [判决]原告富海公司向被告华联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1、原告富海公司与第三人华联化工厂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双方认可,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的412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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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员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十几万元的损失该谁赔付。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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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偿的义务,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赔款,会使被保险人怠慢于履行协助义务,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负责全额赔偿,保险人的赔偿实际上是代替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第三方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应按该全部实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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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吴某从事远洋渔业劳务期间,被船主扣除发了5.83个月安家费,另其汇入环球公司的报酬已被领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环球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环球公司因经营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其对王某某等人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已作坏帐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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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共有两个:一是第三人是否欠原告的货款,欠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二是原告以其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之诉能否成立。对于第一个问题一、二审法院皆已查明并确认,在此笔者不再多述。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因其属于我国民法领域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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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船舶代理服务,其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金航公司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含国内货运代理及多式联运,大远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含船舶代理及货运代理。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金航公司签订租用原告“通天顺”轮从烟台运输8,450吨矿石到湛江港。仅支付运费85,000元,尚欠运费及滞期费共77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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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要求合并审理,理由是这两个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这两个诉讼不能合并审理,保险公司应重新起诉。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理由      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车辆被盗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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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江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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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智、岳桂香、苏自强为被告,代位提起按份共有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苏民智的房产份额。 [审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民智骗取原告张海侠、张海茹钱财,法院判决责令退赔,但苏民智只有与被告岳桂香、苏自强三人共有的房产可共执行,二原告主张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洋城房字第754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三被告为所有权人,但未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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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面不应该出现钢筋,之所以蹦出钢筋来,恐怕还是别人故意或者过失丢弃、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无意,终归可能对来往车辆造成损坏。虽然这个损害不是特定针对哪一辆车,但是一旦某车倒霉碰上,则的确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    可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却是莫名其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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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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