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证据
刑事证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事证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刑事证据种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 (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这一解释应当说是对证据规则概念在广义上的界定。由于在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而确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本文基于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重大修改,通过对国外情况的评介,重点研究适应新刑诉制度需要的证据规则问题。 一、证据规则存在的根据及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证据资格规则要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绝对是一个大题目。这应当是一本可观厚度的书的容量 。而用一篇仅有数千或万余字的文章来包容它,实在是件令人为难的事。因此,本人仅以刑事诉讼中证据通过证据资格关应经受检验的规则为阐释对象,同时联系审判工作,也使较为纯粹的理论研究具有实践的支撑。在结构方面,以法定的七种证据为纲,分述各种证据应当受到制约的具体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论刑事诉讼证据认证规则
和主张,均积极收集各类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被采用,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法官在对单个证据逐一审查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如何从控辨双方繁多复杂的证据中提炼出能够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如何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规则。下面笔者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资格审查规则,证据认证规则,谈谈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诉讼证据如何进行认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思考
中的感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刑事诉讼的证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以浅析。 一、对刑事证据法律特征问题的思考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证据的定义来看,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这个定义,揭示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特征,反映了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分析,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日本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简述
系的‘混血儿’,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把日本原来的职权主义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基本特点的新的诉讼结构形式”。所以,日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几经演变,逐渐形成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面貌。而这种混合型诉讼模式也反映在证据制度上:一方面,日本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则大胆汲取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程序、权限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既上文所说的狭义的非法证据。本文在探讨非法证据的效力的基础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法律的裁决离不开证据的支持,美国融合自由心证和法定形式这两大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专横权力,同时又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目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美国目前施行的证据规则主要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项主要法则。依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用等等。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排除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现行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证据规则的运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来说尤为重要,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证据规则运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具备两个要素:1、该陈述是法庭之外形成的;2、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美国有关证据规则为“传闻”所下的定义:“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
规则的价值取向与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一并考量,显得尤为重要。无论从我国建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依据来看,还是从考虑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的从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加快对取证行为的规范化,确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提高取证人员的素质,在法律上对非法取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减少实践中非法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切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裁判的规则。日本的田口守一教授将这一规则定义为“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裁判规则被人称为“帝王规则”那么,这一规则的由来及理论基础是什么?它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哪些要求?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则及实践在多大程度上确立了此“帝王规则”呢?本文试作一番探讨。 历史渊源 证据裁判规则可分为古代证据裁判规则和现代证据裁判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笔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笔录的规定。 本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的要求
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来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笔录的内容格式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 记录员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现住址 问: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询问笔录",为事先印制好的。 二、正文 1."时间"栏。在标题下面写明询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时某分,即"x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日x时x分"。 2."地点"栏。填写询问的地点。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笔录范本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笔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制作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即“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为此,结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咨询律师:
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