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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事证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刑事证据种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证据收集] 证据转换
在办理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案件时,经常遇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查办的。此时,就会涉及到如何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收集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转换问题。 应当说,证据转换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直到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法律上才有了明确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异议,这也是正常的一种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案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话,法院是可以准许并根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处理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说一套,到法院一看要对自己判处刑罚又推翻了,不承认了,这样使证据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要被告一翻供,案件就要重新审理,非常被动。因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即使是定罪免刑也不可以。  那么,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证据的概述
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咨询律师: 胡骅
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事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 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合法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司法证据的种类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与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证据不同,它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具体说,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情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谈证据意识
在笔者代理的很多民事案件中,证据问题几乎是案件输赢的关键。对于大众来说,我们不能指望法律总是能够为我们作主,在我们自己缺乏证据意识不进行自助的时候,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法律也常常表现出“有心无力”。 不是意味着法律将不再有所作为,而是说对于只有当事人能够做或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做的事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推给了当事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QQ聊天记录证据效力
 随着网络普及推广,qq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沟通方式,甚至成为商贸领域洽谈工具。qq的特有功能将当事人当初的交谈真实记录下来,在当事人发生后纠纷客观上还原当初的言语、意思表示。但是作为证据使用,qq的聊天记录的效力有多大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审查]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而日益受到重视的。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带有与传统证据相比的先天不足。笔者认为,确定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认定证据。 首先,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咨询律师: 刘波
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 (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导司法人员运用刑事证据的准则,它对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案情,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研究刑事证据规则的类型有利于司法人员从不同角度理解掌握刑事证据规则的特点,使得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更自觉、更有效,充分发挥证据规则的规范作用。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刑事证据规则作了分类,以期为有效运用证据提供借鉴。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审查]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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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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