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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询问证人的有关程序和方式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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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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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询问证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要进行经常地、大量的询问证人,开展调取证据活动,这种证据是七种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查明犯罪整个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一定意义上讲询问证人的成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获取证人证言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的优劣。所以,询问证人并取得扎实可靠的证言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询问证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谈管见。 首先,要掌握证人的特点,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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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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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询问证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提供证言,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为此,法官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询问证人过程的效率。诉讼双方处于对立地位,对证人的发问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争取最大利益,必然会从证人口中努力找寻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甚至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证人作证过程拖沓,影响庭审程序正常开展。法官应注意引导当事人紧密结合案情向证人发问,保证庭审过程顺畅。 其二,证人作证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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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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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三个,即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安全、如实地提供证言。 实践中,一些证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办案人员到其单位、住处进行询问,也不愿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侦查机关到外地办案,不熟悉地形,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通知证人到当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极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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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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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询问证人地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直接关系着取得的证言是否合法,也关系着证人能否客观地、充分地如实提供证言。因此,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1998年元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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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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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概念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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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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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意义
所谓询问证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见证者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证人是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第三者。就是说,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是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证人是侦查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须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利用这一措施,可以从多方面收集证人的证言,有时还可以直接找到人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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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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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任务
询问证人的根本任务是搜集证据,以便查明案情和揭露证实犯罪。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获取证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来提取证人证言;第二,侦查人员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去查获各种物证和书证。询问证人的具体任务有: 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查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查证嫌疑人的方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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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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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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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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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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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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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范围
除以下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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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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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 一、审查立案阶段 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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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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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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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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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呢? 通常,法院会取信的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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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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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
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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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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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呢? 通常,法院会取信的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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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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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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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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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操作程序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现在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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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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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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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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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 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 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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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