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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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被害人的特征
传统的刑事理论一直把自然人当作被害人。近年来,关于法人能否做被害人,我国诉讼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法人不能做被害人。总之,我们认为被害人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行为。 (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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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所谓被害人陈述,就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陈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做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证据。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陈述案情,这一陈述便成为认定该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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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人证言的运用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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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证明能力。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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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基本要求:一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必须主动及时;三是必须客观全面;四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五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认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可以为证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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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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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它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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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认定、区分
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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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什么是间接证据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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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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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分类
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二、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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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法律上规定的具体证据种类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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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诉讼指南 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观;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霞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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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如何保障证人的安全?
保障证人的安全,是使证人能解除后顾之忧,充分、客观地提供证据,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不如实作证,办案人员取证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甚至杀害等严重威胁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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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必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了解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证实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绝,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说,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都是违法的。哪些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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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应遵守哪些规定?
收集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鉴定、侦查试验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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