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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对亲子关系的证 明,人民法院仍应根据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 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明力。 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明确承认从而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规则。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自 认不适用于身份关系。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除当事人自认外,还应有基本的事实作为鉴别的基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庭审笔录的证明作用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被告丙,丁三人而已。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证据收集] 伪造证据有何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咨询律师: 刘波
[证据收集] 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和证人有以下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资格要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人保护的程序
证人申请及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是进入证人保护的第一道程序。证人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在某些时候由于情况危急,要求证人提供书面申请是不合实际的。所以证人的口头申请保护同样可以启动保护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保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如果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案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收集]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持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者对相对人的行为现场所做的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审查]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的证明系指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凡涉及案件的发生过程,行为人的罪过、刑罚的幅度以及民事行政实体法有关的事实,即涉及对定罪量刑和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有实体意义的事实情节时,法律都对其证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此要把握两个要点: 1.严格证明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2.严格证明必须达到使法官高度确信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咨询律师: 胡骅
[证据审查]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理解司法认知应把握以下要点: 1.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及经验定理,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推定与平等推定,在没有相反的事实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无基础事实的推定虽然不同于正常的推定规则,但所形成的效果即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影响与有基础事实的推定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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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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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证行为的内容
还需要注意,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除了作为认证对象的那些客体事项外,还包括并非为认证直接对象,但根据法律上的特别规定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而加以设置的,实质上是对审判者的认证行为的排斥。这些事项主要是法律上的推定以及经过公证的事项。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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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认证标准与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某一证据的认证标准与对整个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两个概念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联系主要是: (1)主体的一致,都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一种必要方式; (2)都属于主观对作为客观存在的证据的认识范畴,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作为裁判基础的内心确信; (3)都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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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认证的方法
对证据的认证,实际上是人们的主观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和认定过程,通常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证据要借助一定的认证方法,主要的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逐一甄别法,即法官对于当事人提供和法院以职权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方法。逐一甄别法是对证据进行认证的常见方式。通常作为对有关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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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室内搜查的程序和方法
室内搜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人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住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它是侦查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采取的公开搜查的一种。由于搜查执行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此方面出现过不少的问题。 因此,相关职务人员在从事搜查行为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室内搜查的顺序、方法上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搜查顺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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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辨认法
辨认是指司法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为了查明某一个人是否与案件有关,或者有关的物品是否属于某人所有,或者某一个场所是否是案件现场,就需要采取辨认措施。辨认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但在刑事侦察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辨认作不同的分类。从主体来看,辨认可以分为证人辨认、受害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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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由司法人员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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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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