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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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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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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因颅内出血过多死亡。 [分歧]:  本案存在三种意见:1.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2.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首先,唐某与邹某的行为起初属于相互斗殴行为,没有造成轻伤后果,仅仅属于民法上的人身侵害行为。在这过程中,唐某明显的放弃了殴斗意图,并停止了殴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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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薛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上前制止,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但用拳将被害人丁某左眼击伤,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丁某重伤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较为恰当。 「评析」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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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刘等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窜入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萧某的丈夫,萧某在当时的情形下有理由认为刘等人的行为对自己丈夫的生命会造成威胁,故被告人萧某随手操刀向刘等人砍去,是为了阻止对其丈夫的不法侵害,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苛求萧某应砍在不法侵害人身体的哪个部位才不算防卫过当,应认定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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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杨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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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张某打了一的士称去某个地方,当车行至偏僻无人处时,便掏出水果刀对出租车司机郑某实施抢劫,抢的4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张某下了车后威胁郑某不许报警,在张某刚下车后,郑某便开车追赶并撞张某,将张某撞伤。 【分歧】 对本案司机郑某防卫是否适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属于正当防卫,防卫适时,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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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不适时的事后防卫行为,这种防卫不适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起始阶段,王某由于受到了罗某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身权利,其进行防卫是正当的;但是,当不法侵害者罗某的刀被夺下而逃跑后,此情况即表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结束,相应地,王某所面临的不法威胁也就随之消失,此时王某就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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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是指受害人过错行为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受害人过错的存在减轻了侵权人的过错,导致了侵权人责任的降低,成为责任相抵的理由。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至少应该包括,受害人实施了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影响了侵权人过错的程度,受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 受害人过错首先表现为一种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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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这些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在实践中我们也有很多人在犯罪多发地点及多发时间,随身携带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以备不测。在本案中,小孙和小刘预先持械的行为,也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并没有事先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想到要伤害到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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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牛津龙正当防卫案
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南开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于1993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津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泉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被告人牛津龙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牛津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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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刘某与郑某有隙,伺机报复,一天晚上刘某怀揣匕首在郑某路过处将郑某拦住,不让其通过,并恶语相向,肆意侮辱,郑某愤怒之极,捡起路边一砖头向刘砸去,刘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掏出匕首向郑某刺去,刺中郑腿部,致郑轻伤。 [分析]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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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就会出现无辜的人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不良后果。因此,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对正当防卫人作出法定不起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虽然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应修改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等情形纳入法定不起诉的范围。但那是为完善法定不起诉的法律规定而提出的理论观点,检察机关并不能以此作为适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作出法定不起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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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条中所提到的不法侵害不能仅仅认定为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应当广义的理解为无合法根据的行为,否则面对精神病患者及未成年人等在法律上规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的侵害行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会完全暴露在法律管制之外,这同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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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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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何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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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无耐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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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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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连续打击特征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后防卫的区别以及公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案中两名歹徒非常凶悍,既无端滋事,滥伤无辜于前,又行凶报复,砍杀保卫干部于后,因此尽管本案被告人张某当场击毙两人,但包括公诉机关在内均对张某行为的防卫性不持疑义。争议在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开第六枪(朝躺在地上“蠕动”的张甲的头部所开一枪)时歹徒陈甲已被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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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 完善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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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略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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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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