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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浅析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
234条发生了联系。刑事处罚也是针对其过当的部分。所以,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外延的角度看,第二款的过当部分与234条就竞合了。在逻辑学中,这种竞合的部分就是两个概念,即“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在外延上相交的部分。 正因为如此,若发生单纯的主动攻击的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应当直接适用234条。若发生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先适用20条,在确定是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再适用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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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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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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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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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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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符合刑法分则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实际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免遭犯罪的侵害,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有利于社会。但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如果超越这些条件,同样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本文针对正当防卫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五个成立条件(起因、对象、时间、主观、限度),进行分析、举例加以论证之。 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我们遇到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该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保护和提倡公民依法实行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超越了这些条件,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给社会带来危害。那么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条件呢?本文主要分析正当防卫的各个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人类社会是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组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置身其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难免会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当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只能对其采取两种态度:㈠选择妥协;㈡进行正当防卫。如果选择妥协,势必会增大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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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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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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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划清的一些界限
正当防卫案件,情况复杂,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总的来说,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某些形式上类似正当防卫而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具体划清这些界限,从而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误认而实施防卫行为,往往是由于防卫人精神紧张,对事实认识发生错误而引起的。例如:某人家中连续丢失衣物,为捉小偷,他在天黑后潜伏在院子里,不久,一黑影推门进其屋,他认为那人是小偷,于是,猛击一棍将其打伤在地,而那人却是他的父亲。又如:某甲听到其男孩某乙的呼叫声,遂立即奔到屋外,看见儿子手里拿着一副链条,正对峙着手持菜刀的某丙,准备用链条打丙,其实丙并无任何侵害意图和行为,而甲误认为儿子已受到丙的攻击,举起****射击,致丙死亡,这两个例子,都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一种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客观上没有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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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度的标准
ab双方发生争执,a拿着铁棍追打b,将其逼到墙角,b顺手摸到靠在墙头的镐头,将a打到在地,b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解答: 很有可能是正当防卫。 相关法规: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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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否也要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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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若干问题探析
本文主要对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及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剖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的概念谈起,其次,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剖析、认定,最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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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
因为打斗惹上了法律麻烦,有可能的话,你再回头看也行,你千万不要发出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慨,否则我咬你。 如果你已经很了解法律,也请你看看,看我在编辑的时候有没有错误什么的。 本人的职业横跨武术和法律两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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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何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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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处理办法
正当防卫的处理办法。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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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有以下几种: 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条件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条件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条件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条件五:不能明显超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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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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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认识/防卫意思/相互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 内容提要: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正当防卫是针对紧急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典型事由之一。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为了防卫”的意义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亦即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就够了,还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足够,在国外刑法学理论上,自古以来就有争议。① 长期以来,在违法性的判断上,由于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绝对的影响,所以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防卫意思必要说”一直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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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介入侦查阶段
作为一名长期坚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有时会受到一些冷遇甚至非难,但是我没有知难而退,而是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回忆自己的经历,我感触最深的是,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我的体会是: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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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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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此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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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证人
询问提纲应以证人的地位、作用、知情程度和心理状态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需要证人证实哪些问题?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结果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来往等 ?要讲解哪些法律、政策?要破除哪些思想顾虑等。询问提纲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情况适时修改、补充。 3.确定调查取证的检察人员。参加调查取证人员,应当熟悉本案的情况,明确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熟练掌握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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