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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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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小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某头破血流。游某乘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一同出来的几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用砍刀和木棍朝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游某拿起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一次向自己砍来的王某砍去,王某当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对游某用砖头砸伤薛某头部的行为,因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按民事纠纷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理没有争议。但对游某伤害他人后又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已失去正当防卫的权利。游某砍死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游某与薛某一伙发生纠纷,发展成打架,最后造成王某当场被砍死,表明双方都存在互为不法侵害之故意和行为,因此,游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伤害他人之后,只要条件符合,并没有失去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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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源:中华考试网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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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3日发生在邵阳市汽制二村的枪击命案有了一审结果:7月28日,邵阳市中院认定被告人付利兵(现年41岁,曾多次被判刑)在被人枪击不中后持刀杀人不属正当防卫,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日,在接到判决书后,被害人王邵阳的遗孀提出了疑问,表示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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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有个时机限制问题,提前防卫和过时防卫不受法律保护。可是现实情况又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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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3时许,听说家里来了贼,又发现新手机不见了,于是追出去抓住这个“贼”,将其痛打一顿后,最后“贼”死在了医院。那么,打死“贼”,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伤害案,被告人王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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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返校的大学生在回家途中恰好与偷了自家物品的盗贼狭路相逢,在与持刀盗贼搏斗过程中刺中盗贼致其死亡。西安市公安部门最近就这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月24日16时30分,西安市户县公安局涝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涝店镇马营村村民抓住几个贼。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却发现只有一人,而且被称作“贼”的人已经死亡。民警随即将当事人郑某带回派出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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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昨天向媒体公布,广州的大学生张平清在公交车上制止偷盗不法行为,下车后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扭打中冒死夺刀刺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和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确认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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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对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笔者试从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入手,阐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案情」 200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女)携其10岁的女儿乘座马某(某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公共汽车,与已醉洒的王某相邻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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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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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农民王达树在纠纷中拔刀捅死司机。他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案发后还守在原地等警察。昨日,市一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达树有期徒刑14年,赔偿受害人家属20余万元。 据市一中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61岁的王达树在渝中区朝天门搭上一辆摩的,当时讲好到嘉陵江大桥收费4元。谁知,车刚开到渝中区千厮门朝千隧道附近,司机提出要收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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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平清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目前,专案组民警正加紧追捕同案的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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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国各大报刊纷纷报道了成都市法院判决见义勇为撞死歹徒的司机张德军无罪的消息,真是闻者皆称快。在我们广东,也有这么一位见义勇为、在与歹徒殊死搏斗中将歹徒刺死的市民。前天他的行为被公安部门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文】 这位见义勇为的人叫张平清,是一名大学生。前段时间他在广州番禺搭车时,因制止盗贼行窃,事后遭到伏击报复,在殊死搏斗中将一名盗贼刺死,自己也受了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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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一、如有一人半夜爬进你阳台,你无法确定他会对你家造成何种伤害,但你知道一家老弱加起来也不是他的对手。阻止他进入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稳将他推下阳台。请问如果将他推下是否属正当防卫。 案例二、如果你感觉有人要伤害你,但你没有足够理由报案。于是你非法购买了一支枪自卫。之后真有人对你进行攻击,你被迫持枪自卫,将其打伤,是否属正当防卫。如他受伤后继续想伤害你你又持枪打死了他,是否属正当防卫。 律咖网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一个案例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还没对你进行侵害,所以你是事前防卫。 第二个案例(1)情况,如果他对你进行攻击有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对此行为进行的防卫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他对你的攻击未达到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的程度,你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而把对方打死,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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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此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老板欠当事人周某的工钱不给,所以两人发生争执,老板拿刀捅了当事人一刀,周某在自卫的情况下,将老板捅死。请问这种是否断定为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整个过程没有第三人在场,所以也没法证明一切。急!! 律师解答: 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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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对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笔者试从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入手,阐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案情」 200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女)携其10岁的女儿乘座马某(某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公共汽车,与已醉洒的王某相邻而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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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后逃离现场,怕被人追上挨打,就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向后扔去,正好砸中一追赶人头部,将其砸成轻伤,其行为是事先防卫(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日前,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在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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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罪则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意见:(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赵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3)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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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才拿出刀具,持刀朝抱住其腰部的被害人捅了一刀,被告人具有防卫的目的。此外,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认识外界的范围会缩小,自控能力会减弱,往往不能正确评价侵害的强度和防卫的强度,因此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是反击和制止不法分子所必需的就可以了,故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意见三认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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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王某于深夜潜入李宅,伺机盗窃,李某听的动静后起床并将 王某堵在屋内,王某为逃离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遂与李某发生打斗,其间,与李某一起居住的李父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李某擒王某,见儿子被王某卡住脖子,即将 窒息,于是李父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王某就是一刀,王某伤势严重死亡。 分歧: 对于李父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父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入室盗窃在先,且被李某发现后准备逃逸,并掏出匕首与李某扭打在一起,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而对此法律规定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父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李父针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王某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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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6日,朱某在外出取货、正常骑车的过程中,突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朝其驶来,坐在上面的男子将朱某身上的挂包抢走,并飞快地驾车离开。朱某马上骑车追赶,由于速度太快,结果与摩托车相撞,致抢其包的两位男子坠车, 其中一个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则受重伤。 [分歧] 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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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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