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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论正当防卫权
关键词: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纵观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们可以看出,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有益于社会的主观意识和防卫活动的有机结合。它作为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进行。
咨询律师: 刘波
本来,没有中饱私囊或者没有用于挥霍,只能说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责任较轻,但并不能抹杀贪污、受贿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而上述观点却完全无视这一点。可见,一旦将主观要素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基础,便会产生颠倒黑白、模糊罪与非罪界限的效果。因此,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掺入主观要素,是社会危害性概念所存在的致命缺陷,也是导致其备受责难的主要原因。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 要: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20 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1 款正当防卫的定义,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不符合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原则。第2 款对特别防卫行为以否定性结论定义,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第3 款不仅仅是不应把行凶”、强奸”规定为特别防卫的对象,从逻辑上讲,根本就不应该规定特别防卫。 主题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修改意见 现行刑法第20 条是由1979 年刑法第17条修改而来的,共修改了以下五点:( l)将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 2)将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修改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 3)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删去了第2 款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酌情”二字;( 5)增加了第3 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都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点修改是很有意义的。增加国家”一词,是为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一般侵权行为之外,还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欠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别损害,诸如工业灾害,环境污染,产品瑕疵、交通事故、工作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件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推定过错责任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定过错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生转化而具有了违法性。 由于不同立法例的差异,关于自助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解释论上有不同的诠释。《韩国刑法典》第23条明文确认了自助行为的适法性 ,因而在韩国刑法中自助行为属于法定的正当化事由。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自助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因而在刑法理论中被归入依法令之行为”而排除刑事违法性。
咨询律师: 刘波
适用类推也被视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为了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也废止了1979年刑法第79条的规定。虽然各国竞相废止类推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类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对类推问题的否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类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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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违法性之本土语境
性理论能在应有的本土语境中得以完善。 一、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与社会危害性特征相对应,二者一道表明了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本来,刑事违法性的定位是清晰的并得到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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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互殴中的正当防卫
方面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旦某一方面不具有或缺乏正当性,损害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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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 法院称系正当防卫 核心提示: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昨日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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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的方式当场抢走赌资,数额较大。虽然用于赌博的赌资是非法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但这并不影响李某抢劫罪的构成。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而王某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报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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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子自卫后又去寻找凶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李某,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故李某的行为适时、适当,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夏某等三人在对李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刘等人拾起石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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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批准逮捕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其同案犯杨某在抢劫过程中遭被害人高某反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在被劫过程中杀死杨某并刺伤冯某、“鸡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06年2月13日4时许,杨某伙同冯某、“鸡头”(另案处理)三人在福田区广深高速 深南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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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x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x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x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x伟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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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命黄泉,究竟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难道“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件引发的思考。 打“贼”打出来的官司 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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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三人向杨某索要钱财不成,继而暴力殴打,在杨某拿出刀子自卫后又去寻找凶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杨某,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故杨某的行为适时、适当,属于正当防卫。 三、本人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第一,杨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在对杨某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杨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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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某地一村民家的竹笋被偷盗,该村民竟毫无根据地点名辱骂诬陷刘某家偷了她家的竹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刘某和妻子与这个村民评理,该村民趁机手执菜刀恶狠狠地向刘妻头部砍来,刘某之妻避闪之时跌倒在地,这个村民又乘机举刀扑过去欲砍,危急之时,为了妻子免遭杀身之灾,刘某顺手操起扁担朝该村民举刀的右手击了一扁担打掉了菜刀。该村民也因此受了轻伤。请问:刘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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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刀交给保安,与其一起返回李家。在发现曹已躺倒在血泊中后,保安迅速拨打了110和120,后来曹某因出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证据认定正当防卫 专案组对收集采用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一致认为调查取证的结果完全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几个要件:曹对苏的不法侵害事实存在;曹对苏的不法伤害是正在进行的;苏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才采取防卫的;苏的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曹本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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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持械追赶被害人。期间,李某某抛出钢管击中被害人孙某某臀部并将其打倒,致使马某某乘机对其连戳数刀。这表明:李某某具有加害孙某某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对李某某应认定为马某某共同故意伤害罪的从犯,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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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返校的大学生在回家途中恰好与偷了自家物品的盗贼狭路相逢,在与持刀盗贼搏斗过程中刺中盗贼致其死亡。西安市公安部门最近就这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月24日16时30分,西安市户县公安局涝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涝店镇马营村村民抓住几个贼。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却发现只有一人,而且被称作“贼”的人已经死亡。民警随即将当事人郑某带回派出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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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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