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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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辩护委托如履薄冰
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为本刊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作为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倪泽仁曾执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2001年至2003年,倪泽仁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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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刑事辩护制度
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等。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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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刑事诉讼法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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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代理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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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并且另行委托辩护人
继续追缴肖洪波未退赃款36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洪波不服,以在一审庭审中因出庭的辩护人“不熟悉案情”,且未在庭前会见自己而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主张未予采纳,剥夺了应有的诉讼权利,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和立功表现等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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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指定辩护转委托辩护的实现方式
经调研,昌平法院发现刑事审判中存在律师私自将指定辩护转为委托辩护的现象,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得以实现: 一是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个别指定辩护律师在收到司法局指定辩护函后,私下联系被告人家属,告知委托辩护比指定辩护更能保障被告人权益,利用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引诱被告人家属主动转变指定辩护。 二是直接索要委托费用转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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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人因被告人涉嫌 一案,特委托律师事物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律师事物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律师事物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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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案,对律师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正以后的律师法共60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原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律师辩护率低、辩护制度萎缩的重要原因,因而,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在辩护律师权利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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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刑事审前程序辩护律师权利之保障
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利用通信设备进行联络的权利。广义的通信权还包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相互交换物品和文件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会见权都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为了接受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也是最重要的固有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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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辩护人权利保障
保障则是突出内容中最为突出的部分。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方式之一,辩护人权利行使的状况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以及整个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甚至有观点认为对刑事辩护人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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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辩护律师权利之思考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及其从中所起的作用反映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存在严重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已影响到刑事辩护的质量。另外,尽管律师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制度的缺陷导致法律帮助制度形同虚设。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一直很低,不到案件总数的3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辩论权大打折扣,律师的职务保密权、刑事辩护豁免权无从得以保障,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常受到《刑法》第306条的威胁。鉴于此,本文对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提出几点建议。 一、废止《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益。 《刑法》第306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的提前介入,增大了侦查机关办案的风险和难度,所以应防止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是其他违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许多法治国家规定了“证人作证不得自陷其罪”的原则,而我国《刑法》却反其道而行之。《刑法》第306条不仅存在着立法技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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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扩展论纲
取证难和怕律师伪证罪。面对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对辩护律师既有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我们充满期待。在此,笔者择其要者做一粗略阐述,权作引玉之砖。 一、关于会见权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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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辩护律师:权利大义务重
辩护律师权利大了,相应的义务也就重了。 “会见难”不再难。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无需有关部门批准而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会见不被监听,会见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阅卷难”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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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
明确程序性刑事辩护的法律地位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的辩护方法。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很重要的辩护方法,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prof.alan dershowitz)在为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就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事实上,没有这个假证,其他证据仍然可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辛普森可能杀了人,但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过程中也确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结论的重要原因。正如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然而在我国却很少有辩护律师运用这种方法,原因是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本得不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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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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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公诉]
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障碍及其救济
今天召开这次讨论会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2003年12月30日最高检颁布“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3月18日,湖北省两院三厅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的宗旨是保障律师的刑事执业权利、改善律师的执业(刑事)环境,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健康发展,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了解两个规定的内容,领会和贯彻其精神。二是2004年7月20日省检公诉处和省律协刑事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湖北省首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研讨会”,主题是“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立丰所是主要承办单位。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控辩双方就刑事辩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坦诚的沟通与交流,达到会议确研定的“沟通合作理解支持”的目的,想借此机会将会议精神传达给大家。三是我们所一直都想形成一个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与业务学习的风尚,也有一些制度,但长期未付诸实施。8月1日,我们搬到这里以后,合伙人再次提起建立这个制度,下决心要把这个制度搞起来。我经过与吴畏商量并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决定召开这次讨论会。 这次研讨会我想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理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有哪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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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切实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批准方可行使上述权利。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其他辩护人则无此权利。 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如何在公诉阶段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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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诉]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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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