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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浅析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摘要: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争论;另一个就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的争论。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评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且能够成为受贿的实行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文关键词:受贿罪 既遂 未遂 论文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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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浅析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之后,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又对受贿罪主体有所扩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区分、分类呢?笔者就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何为"国家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无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间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 参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 对此,学术界有学者表示了赞同,并对此观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 参见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200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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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笔者认为,索贿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某一犯罪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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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项规定即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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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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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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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通常是联系在一起,两者合二为一,就是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故意。因此,受贿人主观上的两种故意一般都是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在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在后。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行为人的两种故意有顺序的前后限制。实际上,只要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体现了一种权钱交易意图,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主观上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第四,事后受贿以受贿罪论处,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实践中,受贿行为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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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
要: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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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商业受贿犯罪的既遂
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 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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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此出资证明书是否属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属则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当属受贿罪的受贿财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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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检举揭发他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应当以自首论”。 再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构成立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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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索取型受贿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索贿行为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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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试论受贿罪主体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1979年刑法第185条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比较,它将受贿罪的主体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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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受贿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1]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影响着该罪的正确定罪与量刑。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却观点不一,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受贿罪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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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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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将财物捐献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 1999年2月至2002年4月,李某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余元。2002年5月,李某以私人名义将所收受的27万余元钱物分别捐献给希望工程和敬老院。2002年11月案发后,李某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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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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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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