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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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
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见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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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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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触犯受贿罪,会被如何判处?
触犯受贿罪,会被如何判处? 嫌疑人担任煤炭检查站的站长,收受煤炭司机的钱,初步认定已受贿3.8万元,会被如何判刑? 律师解答: 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退了可以判处缓刑。 相关法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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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认定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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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受礼的认定
受贿罪与受礼的认定 1、正确掌握界定受贿罪与受礼的方法。 (1)分解比较法,是指将受礼与受贿主客两方面的要素分解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即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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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认定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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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如何界定
商业受贿罪量刑标准: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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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受贿罪中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沈某用于单位工作支出31万余元。 经查,环保分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均由某锅炉公司信息化管理和发放,实行委派主办会计制度,分公司没有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 [分歧] 本案对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沈某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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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 罪,又是一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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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认定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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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法中受贿罪规定的缺失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反腐败 刑法 受贿罪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以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和现实执法情况为视角,分析了受贿犯罪规定的缺失。并提出,在保留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香港、日本的法律为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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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法完善之设想
摘 要:如何修改受贿罪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文章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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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受贿罪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
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此,对受贿案件在收集证据上易发生的疏漏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收集客观要件证据时的疏漏及对策 办案实践中,在收集客观要件上的证据时最容易出现两种疏漏: 一是证据收集不全。主要表现在证明客观要件的某一方面欠缺证据。如:虽然有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或虽有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证据,又欠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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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
论文关键词 :受贿罪 主观要素 超过要素 论文摘要: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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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中的不可收买性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可收买性,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交换并不限于财物,还有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性利益,包括性贿赂在内。为了打击贿赂犯罪,应引入法益的概念,明确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扩大受贿罪的内容,增加受贿的方式,改变计赃论罪的传统做法,建立一种融经济数额和基于对职务行为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处罚体系。 关键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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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联系,才可以称之为职务犯罪。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当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担负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担负的职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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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为他人谋取利益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此种规定,近年来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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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型受贿罪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对于索取型受贿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索贿行为不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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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借条是构成受贿既遂还是未遂——关键看借条的性质
的债权凭证,因此,李某构成受贿罪。但是,本案的10万元债权因行贿人没有兑现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收受的借条,是一种具有确定数额、债务人明确的债权凭证,李某占有了该借条,就拥有了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该借条是一种代表一定金额的财产性利益,李某收到借条就意味着收到了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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