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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职务便利,实现了侵吞国有财产的目的。当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占有本单位原有的公共财产,而是将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索要的财物占为己有,但这并不构成二者的本质区别。 综上,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的名义向具有被其职权制约的相关单位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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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贿赂犯罪证据的固定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搜集证据,客观公正地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为起诉、审判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取证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贿赂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固然重要,但同时侦查机关也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固定工作。 强化办案人员证据固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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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苏州市法院地址、电话
苏州市中院:总机68220949; 沧浪区法院:67860114; 工业园区法院:666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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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贪污罪 职务便利 骗取土地使用权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 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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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咨询: 我朋友因受贿被抓,,听说他主动交代了10万左右,可核实到的只有三万,现在分局要家属上交赃款十万,是合法的吗?交赃款数量是怎么定的,有什么依据没有?量刑是按什么标准来定的? 律咖网律师解答: 先不要去交那些赃款,毕竟现在这案件具体的受贿数额还未确定,如果你交的话,相关的部门可能会反向思维认定你有受贿那么多,到时就说不清楚。 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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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咨询: 拿人钱财并未给他人办事,或者节日人情方面的金钱往来能构成受贿罪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是不是为人办事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节日人情的往来是否属于受贿情节,要看具体情节以及金额而定。 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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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办案流程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办案流程 (一)受理案件 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行为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行为方式 (1)主动给予。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是说应从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能仅从后果来看是否轻微。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防止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上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⑵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⑶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2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 3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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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⑦还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只发生在非国有单位里。⑧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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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体性质来认定。误区之二,把形式上的国有而事实上的非国有相混淆。我们通常认为上海石化、青岛啤酒等大型上市公司是国有公司,但根据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以外,不属于国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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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一)、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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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家都能得到好处,钱某对马某的提议表示认可。随后,马某通过就近从绿化带中取土筑路基节约资金30余万元,钱某对此予以默认。工程结束后,马某送给钱某人民币15万元。而建设方为了将马某从绿化带中取土后留下的取土坑填平,又与他人重新签订了土方回填合同,并实际支付土方回填工程款近6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钱某与马某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下面结合对本案的定性谈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咨询律师: 刘波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张某是否属于国有公司委派人员;张某在股份公司管理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张某系国有公司中层干部,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担任总经理,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应认定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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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有期徒刑,况且,起诉书还指控他有索取现金的这一从重情节,一个沉甸甸的案子! 在会见了王某,获知案件的一些情况之后,我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问为何定受贿罪?主办检察官认为,因为王某所收受款项都是打到王某个人卡或者是其个人取的现金,而不是打到单位账户上,故全部认定其为个人受贿,公诉人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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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涉嫌滥用职权案
余守坤律师担任周某涉嫌滥用职权案,检察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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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罚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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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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