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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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有什么不同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相同,主要表现在: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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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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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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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关于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做出了明确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人财物占有的前提是通过所谓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而对于本罪中所提及的所谓合法手段按照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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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贪污罪-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
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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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什么是行贿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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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应当如何处罚?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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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下)
根据英国法院的实践,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基础合同存在非法性的抗辩时,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即基础合同的违法性从裁决上看十分明显,和基础合同的违法性从裁决上看并不明显这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基础合同的违法性从裁决上看十分明显 有时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并未理会基础合同违法性问题,而是径自对争议作出了最终裁决,可是从裁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来看,违法性是很明显的,比如westacr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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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上)
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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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纵观受贿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受贿犯罪中的“自动投案”中的自动应当理解为“非被动”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什么是“自动投案”,其中突出强调了“主动”、“直接”,这里的主动不能机械地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动来推测主观思想,例如犯罪嫌疑人自己跑到检察院,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可称之为积极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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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种类之完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虽然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探讨如何完善的问题。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之立法规定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和幅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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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种类之完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划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383条贪污罪的划定处罚。该划定虽然为执法构造正确打击此类犯法提供了范例性尺度,但是我们以为仍然存在许多的题目。本文偏重阐发公务受贿罪的法定刑,探究怎样完满的题目。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之立规则定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划定的适用于具体犯法的刑法种类和幅度。它是执法构造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执法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平性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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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同时,应该看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三百八十三条采用了结果加重的规定,表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情节较轻的”,其后果是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至不以刑事犯罪论处。其中的加重处罚应当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从而体现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确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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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转化为行贿罪的认定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从形式上看,行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这些行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 行贿罪是目的犯,即行贿是为了实现行贿人的一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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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认定企业单位行贿罪的三个问题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为惩治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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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和业务管理,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生。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就应当认定单位放纵、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主观上符合单位行贿的间接故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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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如何认定行贿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的内容就回答了你如何认定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是谁这两个问题了。 对于行贿罪如何判处的问题,也即行贿罪的量刑: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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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的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自己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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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