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贪污贿赂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2条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 的人员,利用 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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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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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手续费 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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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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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9条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 经济 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 手续费 )的行为。 概述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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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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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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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释〔2012〕22号 发布日期:2012-12-26 执行日期:2013-01-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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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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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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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行贿超过万元也触犯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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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办理行贿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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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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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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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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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2012年最后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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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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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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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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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份连续三年向该公司按码洋价格订购总额为320万元教辅资料的订购协议。按协议约定通城二中在同年9月向该公司订购了第一批码洋价格(教辅资料标价)64.8155万元的教辅资料并全部支付了该笔货款。事后不久案发。 分歧意见: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给通城二中的135万元借款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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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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