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如何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黑河律师 解答: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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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伊春律师 解答: 属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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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我国贿赂罪若干罪名的分析
分析:我国贿赂罪若干罪名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有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涉及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六个罪名,各个罪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使之不仅成为研究贪污贿赂犯罪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刑法理论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复杂性也倍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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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保定律师 为你解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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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邢台律师 解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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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刑法条文
网友问:贪污罪的刑法条文 秦皇岛律师 解说: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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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贪污金额认定是多少
贪污罪的贪污金额认定是多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山律师 解答: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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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否够数罪并罚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否够数罪并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网友问: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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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相比较
网友问挪用公款与贪污罪谁的罪名更严重? 河北律师 解答: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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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什么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什么 犯罪未遂存在于部分故意犯罪之中,在自然犯中较为常见,但在渎职罪等法定犯中能否构成却存在争议。 网友咨询: 您好,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什么? 天津律师 解答: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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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一中学副校长受贿10万获刑10年
俗话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可是在江西省信丰县一中学副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实际投资的情况下以合作开办学校食堂的名义获取“利润”10万多元。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易天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2010 年2月2日,大塘中学将该校食堂2010年—2012年度承包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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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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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回扣属于收受贿赂
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束下,可以避免暗佣暗扣等弊端,为全体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均等、公开的竞争市场。生产厂家也就不必拿回扣开道,必然注重提高商品的质量,从而展开正当的市场竞争。 4、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严禁回扣。如果单位内部对回扣有明确的管理规定,那么收受回扣,就是个人遵照单位的意志执行,属于单位受贿。反之,则是个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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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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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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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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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刑事法律问答
什么是“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实际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发包方不给工程款,包工头发不出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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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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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杀人犯了那些罪行,该如何审判?
焦作一绑架勒索杀害“小姐”凶犯被执行死刑。律咖网小编整理了绑架勒索杀人犯了那些罪行,该如何审判的问题,帮助你解读此案件的处理过程: “如果能让我重新走一遍人生,我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执行死刑前,死刑犯王文全泪流满面,后悔不已。因为缺钱花,将目标锁定在“小姐”身上,进行绑架勒索并残忍杀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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