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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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
本案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 一、案情 2005年下半年,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个体老板汪玉强等人出资在广西资源县两水乡土江岭进行多金属矿探矿,他们商定由被告人廖荣金组织有关资料并负责办理该矿探矿权的权证,被告人廖荣金为此提供咨询,组织、整理相关报批材料,后通过自己在区国土资源厅的同学、校友关系,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探矿权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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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购物不构成受贿罪
优惠购物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的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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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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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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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受贿罪
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根据“两高”《解答》:“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权与职务是紧密联系的。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都相应地拥有从事一定公务行为、处理某种公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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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索贿不是独立罪名。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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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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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定义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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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爱玉、邵自来、邵万原、祝必罩、邵渊等行贿、妨害作证案
恳的过程,叫祝记住向公安机关“供认”。被告人邵爱玉、邵自来还与邵万华、泮礼格、盛战福等人商量和设计以后怎样到公安机关作证。在邵爱玉、邵自来的授意下,邵爱玉兄弟邵万原分别找到被告人吕小健、邵渊等人,用出示祝照片和暗示等方式,要他们以后作证时“帮忙”。在泮礼格、盛战福等人的参与下,邵爱玉与祝必罩达成协议:祝必罩投案后,由邵爱玉按刑期支付给祝补偿费每年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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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邹守桂犯行贿罪、伪证罪一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0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守桂犯行贿罪、伪证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莲英、代理检察员邓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守桂及其辩护人胡立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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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本案是挪用的帐面与现金是平衡的,借贷合同名为李某签的,实为王宗耀的,钱实际上也是被告人用于还挪用款,银行帐上该笔应收贷款150万元是存在的,被告人是要帮李某归还银行的。因此被告人采取签订假贷款合同,无法平衡账面150万元,达到非法占有150万元的目的。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一审定性不准,据此判决: 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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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跟贪污其实是不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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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
解读:贪污罪量刑 刑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量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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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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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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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 1、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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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定罪量刑分析
国家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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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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