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转化犯”规定探讨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成为法学关注的焦点之一,司法人员在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转化犯”规定的理解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因产生意见分歧而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涉嫌刑讯逼供罪
据《法制日报》报道杨建文在河北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警察,被誉为“破案大王”。自其1991年参加工作以来,13年间破获案件820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36名。这名头上罩着光环的石家庄市行唐县公安局南桥中队刑警中队长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与有罪推定
在最近的一起被称为“当地最大的黑社会案件”的审理中,面对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受到刑讯逼供的指控,法庭传来了负责审理案件的警方相关人员,出庭为控方作证。结果嘛,自然是矢口否认。被过滤广告 被过滤广告 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在这起黑社会案件中,到底有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让刑讯逼供的嫌疑人自己出庭作证,否认与自身有关的指控,这公平吗?这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疑罪从无”才能杜绝刑讯逼供
祥林、赵连海等案的迟到的回应。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并不能仅靠几个文件。只有我们全社会都认识到,要制约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能改变这种刑讯逼供频频出现的现实。实现杜绝刑讯逼供的前提,是要把“疑罪从无”这一刑法最基本原则落实到每个环节。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是诉讼案中的主体,并没有地位高低之分,都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这三方的主体地位却有强烈的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对该条所具明的罪状分别确定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的法理解释
概念及其构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
侦查机关以及讯问人员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属于强势力量,他们不但掌握着整个讯问过程的主导权,而且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着发言权。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讯问的主导权是必须的,这是保证侦查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侦查实践中,侦查的成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2001年的10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
的相关讨论正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一些不足。有的学者从内在原因来看,认为就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而言,主要是由于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所致。有的学者从外在原因分析,认为缺乏制度制约(比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是致使刑讯逼供较为普遍的关键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防止刑讯逼供的思想保障和制度保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一)概述 1 、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根源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 ,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现象就如没有地基的大厦,随时可能崩塌。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耗子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作为其生存土壤的特定思想。那么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思想土壤是什么呢? (1)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有罪推定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1] (p237)“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公安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警察刑讯逼供应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使用暴力或类似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理论和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使用刑事侦查的手段实现治安管理之目的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刑讯逼供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案
磊的杀人动机不是十分明显,案发后所盗窃被害人的首饰没有找到,但案件证据比较充分,形成链条,且张晓磊本人在供述中承认是自已所为,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逮捕。在起诉环节,办案人员对无罪证据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审查出公安环节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丈夫遭刑讯逼供
周正龙将画中虎体以外的背景向后折叠,制成华南虎平面模型,摆放草坪上拍摄。代理人刘里远副教授说,周正龙借画是为了给侄子治疯病,但这幅画与从周家搜出、作为证据的那幅虎画完全不同。他说,他对曹远清进行了电话录音,他称他家的画上没有水、河流和桥,但法庭上的那幅画上有水、河流和桥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禁做证言
其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院表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新出台的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新规能否“逼”警方依法办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监察院等五个相关部门日前联合发出规定,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得采信。中国刑讯逼供新规能否逼使警方办案时不再刑讯逼供? 中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违法,违者要视情节受到法律惩处。那为什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监察院等五个相关部门还要联合下文,再次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得采信?为此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能否“法”到“病”除
证据是一门科学,对于这门科学恐怕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觉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可就是这样一个似乎有些生僻的专业名词,在最近却成了媒体追逐的热点。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要灭刑讯逼供 律师必须到场
像丹东案这样的警察刑讯逼供造成死亡或者重伤却被判缓刑、免刑了事的并非个案,且有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比如不久前,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公安部高度关注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钮东升等四名民警在抓获一名传销犯罪嫌疑人后刑讯致死,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均被判处缓刑。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
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取证与刑讯逼供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状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案例 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