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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的成因及对策
国家经济与刑讯逼供的成因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是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站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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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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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非司法人员为何犯刑讯逼供罪
春节前夕,安徽召开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宋孝贤在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了上述两起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案经抗诉由无罪改判有罪的案例,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实际上,如今有了最终结果的这两起案件前后均经过了三次判决、两次抗诉。其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47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对该规定,应如何理解,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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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未致人伤残、死亡的一般刑讯逼供犯罪行为却大量存在,只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对完善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犯罪、促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中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这一条款的简略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 一、刑讯逼供罪的前提 解释刑讯逼供罪,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常被忽视:在何种情况下才有刑讯逼供罪之发生? 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这一前提,也就没有刑讯逼供罪。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证据难寻
河南省商丘市检察机关已正式立案,查究“赵作海案”的相关责任人。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经过连日的紧张工作,公、检、法三家曾经参与过办理赵作海案件的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过询问、调查。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介绍,这三人当时都是办案组成员,分别为: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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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实践呼唤重构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划定
逼供,杨某无法忍受,便乘何某、王某上厕所之机跳楼脱逃但不慎摔成重伤。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类明显符合刑讯逼供特征的行为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罪呢?只要细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就可以发现是现行《刑法》对该罪的范围划定过窄而出现了打击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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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
刑讯逼供做为一种野蛮的审讯方式,犹如侵蚀司法制度的毒瘤,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肆意践踏,我国司法部门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却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笔者试图从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入手,对此中原因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做一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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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难点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难点 这里的司法难点,是指由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原因而导致的实务中认定的困难。其表现如下: 1.“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众所周知,在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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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
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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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冤案,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但长期以来,由于刑讯逼供取证的困难,造成此类案件举报的多,成案的少,能“诉得出、判得了”的更少。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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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八种情形可构成刑讯逼供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6年7月26日施行,根据该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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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案例分析
辩护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汉忠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2002)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汉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卓进程、云扬宇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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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
备受关注的“8·8”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今天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鸿飞有期徒刑12年;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夏向东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郭某、熊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8月8日下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丙种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万建国,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审讯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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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2)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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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追诉刑讯逼供罪的时效障碍
的规定,但是细究起来,追究刑讯逼供犯罪在目前却不得不面对一个诉讼时效上的障碍。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其法定最高刑为3 年。除非造成被害人伤残(通常是指重伤)、死亡的,依据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追诉时效为5年。但从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一些案件来看,当事人往往已经在监狱里呆了10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在刑讯逼供行为在发生5年之后,就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再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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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1 二者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的客体相同。?2 从一定角度看,在这两种犯罪中,犯罪对象的人身自由都要受到限制或剥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 犯罪对象的身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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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酿成错案
将申某从看守所提出,从晚8点讯问到第二天早上,其间索风光采取打耳光、不让睡觉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后申某由于不堪忍受,被迫承认强奸杀人的事实。同年9月16日,警方将流窜作案并强奸杀害任某的杜国希(现已因强奸罪被判死刑)抓获。 至此,这桩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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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释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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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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