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根除刑讯逼供,必有副作用
只有正视法律的缺陷,两害相权取其轻,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讯逼供 近日,赵作海一案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刑讯逼供!还是刑讯逼供!!人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彻底根除刑讯逼供使得无辜民众不再蒙冤? 办法是有,当然这个办法不是处理几个打人的警察,惩处几个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么简单,不从制度上进行改良,处理再多的人也无济于事。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就其性质而言,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禁止刑讯逼供是国家的人权承诺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规定涉及的是不同的办案领域,但共同的指向都是证据。其中,第二项规定明确指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采信
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一个年轻的生命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刑讯逼供的两名涉案警察,第一次判决是“免予刑事处罚”。被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审法院作出相近的判决。 检察机关再次抗诉 为儿子喊冤的65岁老父,不停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两年前发生在湖南永州市新田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华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免予刑事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警员异地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判刑
东升等人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 近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钮东升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徐松山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甄卫民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宋广洲犯刑讯逼供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
来看,认为就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而言,主要是由于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所致。有的学者从外在原因分析,认为缺乏制度制约(比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是致使刑讯逼供较为普遍的关键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动机并非仅仅是获得口供,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消除司法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动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终结刑讯逼供依然任重道远
充分地认识到,刑讯逼供不仅是不允许的,更是违法的,对因为刑讯逼供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证据,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更多体现于对证据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而与减少刑讯逼供并没有必然联系,至多,只是让刑讯逼供这个丑陋现象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而已。它恰恰警示我们,实现终结刑讯逼供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的现实和实际意义
刑讯逼供现在是沸沸扬扬。因为出了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地确是冤。那些办理此案的民警受到处理,也是理所当然,我们为什么会出现刑讯逼供呢。就此我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
刑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客观地讲,刑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权衡利弊,自当坚决反对刑逼供。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面临的三个难题
司法办案中不得刑讯逼供,各界已有共识。近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再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但是,关于刑讯逼供,还面临着三个难题。 一是界定难。 哪些手段属于刑讯逼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追求高破案率可能让刑讯逼供无法杜绝
逼供不准打人,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是禁而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这个规定是从证据规则上,从程序规则上对于你非法搜集的证据加以制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说了等于白说,拿来了等于白拿。 解说: 显然,在专家看来,这一次的新规所针对的不仅仅是刑讯逼供那么简单,它所追求的有对证据本身真实性的严格规定,同时还有对于证据获得的程序正义的强调,这一点也在对非法证据排除上得到了体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有没有“刑讯逼供”谁说了算
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对于引导司法人员合法取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想靠这两个规定就杜绝刑讯逼供现象,那未免过于乐观。因为,没有哪一个刑讯逼供者会自认有刑讯逼供行为。与此同时,也没有哪一个证据会在表面上贴着“刑讯逼供”的标签! 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知道哪个证据是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当然好办。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新界定助推执法文明
而此次最高检修订的新“标准”,则对“冻、饿、晒、烤等手段”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明确规定在“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时,予以立案追究。这显然是一大突破,对于强化人权保障、促进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意义,将我国的刑讯逼供方面的立法工作推进了一步。 新“标准”还规定,对“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亦应立案追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法律责任不至,刑讯逼供不止
抱怨说,该案人情因素干扰太大,导致办案时不尽如人意。我们不免要问,是何种“人情因素”,是何方神圣竟然能翻云覆雨,让事实清楚的刑讯逼供者能免于刑事处罚­——倘若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公检法的存在又有何意义? 刑讯逼供若不能遏止,法律公正将无从谈起,这俨然已是全民共识。最新的消息说,河南省检察院组成工作组,5月26日进驻商丘市对赵作海错案实施责任查究。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在法制社会为何屡屡发生
那么,在我们一直引以为豪的法制社会,为什么能被打怕?早已被现代文明唾弃的“刑讯逼供”又为何屡屡发生? 这除了“刑讯逼供”省事,容易获得想要的口供等表面原因外,还有更为深层的原因:首先是我们的破案常为政治服务。领导批示“限期破案,命案必破”会让破案警察压力陡增。在疑难案件一时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刑讯逼供”就容易成为一些想“立功请赏”的破案警察的法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
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应倒置
逼供的现象便会屡禁不止。 为此,笔者建议应将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刑讯者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未对控告者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以让检察机关或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推定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