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坚决摒弃刑讯逼供这一“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害人不浅,“毒树”的土壤理应清除,“毒果”理应坚决销毁。 近现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尖锐地指出,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被屈打成招为罪犯。”一个人从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到最后判刑,中间要经过侦查、批捕、起诉、审理等一系列程序,而刑讯逼供自然成为了冤案的源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要终止刑讯逼供先完善侦讯监督
刑法还专门设有刑讯逼供罪。由此而看,本就不合法的取证方式,最高检察院是否有必要重读一遍法律文件来终止刑讯逼供?姑且不去猜测是谁忘记了法律,就说“透露”出的这一消息本身,为何刑讯逼供取证不合法只限于死刑案件的范畴? 按照法律和常理而论,但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论在何种案件中,均不可作为合法证据呈堂。程序不正义,结果将有失公信,在法律领域尤为如此。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洪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左手臂、左三角肌处及左锁骨处。洪某见势不妙,从小门躲入厅堂,万某从厨房退出,又闯入厅堂,继续追打洪某。此时,洪某抓起一竹扫帚抵挡,并打中万某的脸部,致万某的脸部受伤。万放下铁棍,抢住洪的扫把。洪随手捡起铁棍朝万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腊月初9日下午3时离开人世。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定性存有三种不同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几年来,作者处理几起轻伤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解决,下面结合处理过的两个案例来共同探讨一下处理轻伤害案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案例1 2007年3月28日,程某某(69岁)与刘某某(61岁)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两人系妯娌关系,两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程某某胸11椎体上缘轻度压缩骨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误将检查当抢劫 重伤民警怎担责
中一刀,刘金生在抢夺小刀时手指受伤。后二人将邬杰制服。经法医鉴定,孙才云左腹部有长2.5厘米的伤口一处,肠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刘金生右手拇指皮肤被割伤,属轻伤。案发后,邬杰的认罪态度好。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邬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宣判无罪案
去陈宏宇家行凶报复。陈玉远站在汽车翼子板上,手握菜刀,杀气腾腾。当车行至医院门前篮球场时,与执行公务回来的张宏凯相遇,张宏凯示意停车。车还未停稳,陈玉远、张凯即跳下车扑向张宏凯。张宏凯斥问:“你们今天想干什么?”陈说:“我们算帐!”挥刀向张宏凯砍来。张宏凯用枪对着陈玉远说:“你们这样做是没有好处的!”陈拍着胸脯说:“朝这打,我是打不死的”,举刀向张宏凯逼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至此,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邓玉娇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基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农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入报道。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评判邓玉娇案件中邓、黄二人的行为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也象笑话中的小偷那样将涉嫌犯罪的行为分解为若干环节,并截取其中某个环节来强词夺理地为人脱罪,那就不只是可笑了。具体到邓玉娇案件中,将邓贵大、黄德志两个大男人进入“有特色”的娱乐场所、向弱女子邓玉娇“炫耀钞票”、并多次“推倒邓玉娇”的行为解释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邓玉娇案件”中公民上书最高院有何不妥
自由的解释就是理应获取的却被他人赋予着,是否邓玉娇们应该获取更大的自由,例如,刑法上的无罪和心理上的无罪感。而上书行为所昭示的,是公民个人对国家司法的公正祈求,而不是力求干预司法,对于公民的上书愿望,当司法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时,限制上书就是法治的灾难。而当案件符合了民意的期望,上书了最高法又有何不妥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判刑
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判几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的刑期是多久
关于绑架罪刑期: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认定 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能有绑架的行为,与绑架罪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浅谈绑架罪构成要件
新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该条的罪名为绑架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的难度,使得同样的行为可能受到罪与非罪或畸轻畸重的对待,影响着司法适用的统一,这使得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并加强对绑架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研究。本文拟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较系统的探析,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
答: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 由。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绑架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朋友与对方网恋,结果对方是有妇之夫,二人争执,朋友生气决议报复,将其儿子带走,但一直悉心照顾,对方报了警以后,朋友到了谦,对方也原谅了,这样,我的朋友会定罪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涉嫌绑架罪,由于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加上目的是为了使其和自己结婚,并不是为了钱财,我认为如果处理的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绑架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