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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行为构成“虐待”?
什么行为构成“虐待”?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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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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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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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已有规定。这次修订刑法,考虑到法律用语的准确性,将第二款关于“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规定修改为“致使被害人死亡”。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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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要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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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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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注意的问题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这里只有死亡的问题,而没有伤残问题的加重事由)。 3、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而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告诉乃论的犯罪,即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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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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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里的暴力干涉,是指下述情形:(1)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2)强迫他人与他人结婚;(3)强迫他人不与他人结婚;(4)强迫他人与自己离婚;(5)强迫他人与他人离婚;(6)强迫他人不与他人离婚。 2、对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婚姻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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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哪些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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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及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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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潘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下洼村11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03年5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初字(200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丽犯拐卖儿童罪,于200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建超、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份,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此时,下洼乡坑黄村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以12000元成交。2002年农历6月23日夜,潘丽生产一男婴,次日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范聚田领着胡金锁到潘丽家中,给潘丽8000元,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并把男婴抱回家抚养。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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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 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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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体,如打伤、刺伤、烧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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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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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
遗弃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国内已知遗弃行为时间最长的案件竟达27年①。由于遗弃案件拖的时间长,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即遗弃人与被遗弃人的基本情况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在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上,既需要查明遗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也需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的目前情况,通过分析确定遗弃行为的终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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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1)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法律上有无扶养义务;(2)被害人是否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3)行为人拒绝扶养是系于故意,过失,还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有有扶养能力而故意拒绝扶养的才构成犯罪;(4)遗弃行为情节是否恶劣的,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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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诠释
遗弃罪的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的结论与沿革解释相矛盾。因为沿革解释是将扶养义务限于亲属之间的,基于沿革解释优于文理解释的规则,应适用沿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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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认定遗弃罪应注意的问题
认定遗弃罪应注意: 1、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抚养义务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并逐条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构成遗弃罪,行为人还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人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在能够满足本人及家人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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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遗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 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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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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